{"billNo":"1101028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7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賴瑞隆","蘇震清"],"連署人":["王美惠","黃世杰","吳思瑤","賴品妤","陳秀寳","林宜瑾","鍾佳濱","莊瑞雄","陳明文","蘇巧慧","吳玉琴","陳歐珀","李昆澤","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27: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7號委員提案第27352號","laws":["07200"],"提案編號":"1767委27352","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蘇震清等16人，面對中國新型態之數位戰及近年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造成全球之挑戰。我國政府應掌握全球數位經濟發展契機，將原有資通科技做更完善、突破性之數位治理、組織整合。以因應全球數位經濟發展、資安即國安之需求。落實我國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推動、資通與產業數據安全、電信產業輔導、電子商務發展，促進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人才培育、法制規範、加速數位產業轉型之目的。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00","law_name":"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電信產業輔導、資訊、資通安全、電子商務發展、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明定本部之權限職掌，包括電信產業輔導、資通安全、電子商務發展、智慧政府等業務。","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及推動數位國家數位法制之研擬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n\n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n\n三、推動數位產業資訊安全、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並擴大民間聘用與國家數位人才培育。\n\n四、建置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協助產業數位轉型、獎勵及管理。\n\n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n\n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與管理。\n\n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n\n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n\n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n\n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n\n二、數位產業署：負責統整併促進國家數位產業發展政策，並推動國家數位軟體之研發、服務及數位產業之輔導、獎勵，強化產業資訊數據治理。\n\n三、資通安全署：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併入本部並獨立為機關。然而以機關層級，三級機關恐於遇重大資安事件（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等）發生時，無法發揮其統籌應變功能。為統籌協調政府重大資通安全業務，應給予跨部會調度各級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員之權限，以快速反應應對。","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轉型、輔導、獎勵、管理，及資訊數據治理，提升數位軟體之研發、服務，推動沙盒實證機制、落實創新數位科技應用事項。\n\n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經行政院認定為重大資安事件發生時，得依法跨部會調度、統籌各機關資安人力因應之。"},{"說明":"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說明":"一、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n\n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增訂":"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員額三分之一為上限。"},{"說明":"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n\n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n\n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n\n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n\n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