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5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19人、委員廖婉汝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26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1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8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89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45: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瓊瓔","陳超明","游毓蘭"],"連署人":["鄭正鈐","廖婉汝","曾銘宗","呂玉玲","孔文吉","謝衣鳯","李德維","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魯明哲","溫玉霞","林奕華"],"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3-04-19","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8","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357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735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陳超明、葉毓蘭等16人，鑑於現行法規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通知相關單位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則需等待滿三個月才能再次申請遞補外籍移工；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外籍移工入境相對困難，且移工逃逸情形屢見不鮮，現行等候遞補期間過長，造成雇主人力聘僱上出現困難，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縮短雇主可再次申請外籍移工之等待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至110年8月底止，外籍移工失聯總人數高達53,293人，其中以看護工失聯人數多達28,866人為大宗，顯示看護工失聯狀況嚴重，對於移工失聯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雇主再次申請移工遞補期間過長，雇主可能因此需要負擔更高成本，且造成本國需家庭看護工之生病或失能國人權益受損。\n二、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雇主仍需等待三或六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為協助國內有聘僱外國人需求之企業，並保障需家庭看護工之國人權益，修正有關受聘僱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時其雇主申請遞補之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現行規定雇主聘雇之外國人如行蹤不明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仍需等待滿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該規定過於嚴格，恐有礙有聘僱外國人需求之產業發展，因此提出修正縮短時間為二個月。\n\n二、家庭看護工多為照顧生病或失能之國人，申請遞補時間過長可能造成需照顧者的家庭轉求非法聘僱之來源，考量聘僱家庭之照顧需求等因素，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將三個月縮短為一個月。\n\n三、配合前二項修正，修正第三項後段，將六個月調整為二個月。","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二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