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0/11243022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0/112430221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0/11243022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0/11243022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240000"}],"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趙正宇","廖國棟Sufin‧Siluko","李德維","李貴敏","魯明哲","曾銘宗","賴士葆","陳玉珍","吳斯懷","謝衣鳯","林德福","洪孟楷","徐志榮","羅明才","林思銘","林文瑞","溫玉霞","蔣萬安","翁重鈞","楊瓊瓔","張育美"],"mtime":"2024-01-18T16:45: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3-12-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7360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27360","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2人，鑒於立法院公費助理雖採勞保方式聘僱，然而其工作型態多元，且有夜間、長時間工作等職業風險，卻不受相關法令保障其健康檢查之規範，爰提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增加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針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其項目、方法由立法院另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n二、立法院公費助理之聘僱，雖採勞保方式，然而相關之權益並無完全比照勞基法之規定。加諸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有長時間、夜間工作之情形，對於身心健康實有所影響，甚至曾發生年輕助理於職場不幸猝逝之憾事。\n三、為有效保障國會助理身心健康，立法院應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鑒於其工作內容與公務員近似，得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以年齡進行區分，補助40歲以下公費助理，每三年一次健康檢查；40歲以上公費助理，每兩年一次健康檢查，以符法令，完備國會助理勞動條件。\n四、綜上，爰提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增加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針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其項目、方法由立法院另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n\n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12-11-09-修正:37","說明":"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n\n二、國會助理工作型態多元，有不特定風險，且有夜間、長時間工作等危害安全及衛生疑慮。為有效保障國會助理身心健康，立法院應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鑒於其工作內容與公務員近似，得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以年齡進行區分，補助40歲以下公費助理，每三年一次健康檢查；40歲以上公費助理，每兩年一次健康檢查，以符法令，完備國會助理勞動條件。","修正":"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n\n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n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針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其項目、方法由立法院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