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連署人":["林宜瑾","鍾佳濱","陳秀寳","王美惠","何欣純","莊競程","湯蕙禎","林俊憲","吳思瑤","沈發惠","高嘉瑜","鄭運鵬","李昆澤","蔡易餘","賴品妤","羅美玲","王定宇"],"mtime":"2024-01-18T16:45: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7362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27362","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鑑於近年來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轉任私校董事、校長之職務時有所聞，然而教育部高階官員對於教育資源分配有實質影響力，離職後任職於私校，難免衍生渠等是否藉由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資源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分配之疑慮。為確保私校資源分配之公平性、提升社會信任感，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新增第一項旋轉門條款。\n二、為避免新增本條第一項造成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排除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之限制。\n三、於第三項明定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溯及往，以於過渡期保障可能受影響者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8","說明":"一、新增第一項旋轉門條款。鑑於近年來有部分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轉任私校董事、校長等職務，遭質疑將藉由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資源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分配的公平性。為避免外界頻生不公疑慮，並提升社會信任感，爰新增本條第一項。\n\n二、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明訂高階文官不得於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機構之高層。\n\n三、為避免本條第一項造成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排除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之限制。\n\n四、於第三項明定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溯及往，以於過渡期保障可能受影響者之權益。","修正":"第八條　曾任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者，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有給職職務。\n前項應受限制者如為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前項之限制。\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第一項應受限制之職務者，得任職至該職務任期屆滿或離職止。\n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