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高嘉瑜","蔡易餘","何志偉","郭國文","林俊憲","鍾佳濱","范雲","陳素月","許智傑","陳椒華","廖婉汝"],"連署人":["江永昌","張其祿","邱志偉","蔡適應","黃秀芳","賴惠員"],"mtime":"2024-01-18T16:45: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36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366","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蔡易餘、何志偉、郭國文、林俊憲、鍾佳濱、范雲、陳素月、許智傑、陳椒華、廖婉汝等17人，鑒於科技日新月異，侵害性隱私之社會案件層出不窮，冒用或偽造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或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他人，各罪法定刑度普遍不高，預防犯罪之效果難有成效。為遏制因新興科技之興起，所帶來的暴力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年性隱私影像外流事件層出不窮，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對當事人造成不少陰影及恐懼，或運用AI Deepfake深偽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圖像移植到AV女優或男優身上，造成被害人身心靈受創。然依現行妨害風化罪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性隱私影像各罪法定刑度普遍不高，故犯罪預防之效果成效不彰。偽造文書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偽造文書罪之要件，因影片僅具備觀賞用途，不具備文書的法律效力；妨害秘密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妨害秘密罪之要件，因影片內容並非被害人真正發生之活動，故不屬於被害人之秘密；妨害性自主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妨害性自主罪之要件，因現行妨害性自主罪是針對有實際侵犯到被害人身體的行為規範。網路科技的發展，導致有心人士惡意揭露他人性隱私之侵害行為及態樣氾濫不已，對被害人之生活及隱私造成重大侵害。惟現行刑法難以防止有心人運用新興科技對被害人帶來之權利侵害，爰於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侵害性隱私罪章，保障人民性隱私權，並於刑法第十條第八項增訂性隱私影像之定義。\n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於2021年2月3日，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基於性別平等之精神，針對因網路或數位被他人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被影響，不同性別皆可能成為直接或間接的受害者，爰於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侵害性隱私罪章，保障人民性隱私權。\n三、增訂刑法第十條第八項，明定性隱私影像之定義；增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未經同意製造、偽造、拍攝、儲存、傳送，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犯第一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n\n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2","說明":"本次修正新增第八項明定性隱私影像之定義。該定義參酌日本「性隱私影像紀錄侵害防治法」（私事性的画像記録の提供等による被害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修正":"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n\n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n\n稱性隱私影像者，謂下列影片、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似之物；\n一、性交或類似性交之影像。\n二、人體性器官接觸之影像。"},{"現行":"","說明":"新增章名","修正":"第十六章之二　侵害性隱私罪"},{"現行":"","說明":"一、鑒於近年性隱私影像外流事件層出不窮，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造成當事人不少恐懼，或運用AI Deepfake深偽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圖像移植到AV女優或男優身上，造成被害人身心靈受創。然依現行妨害風化罪刑度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性影像各罪法定刑度普遍不高，故欠缺犯罪預防之效果。偽造文書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偽造文書罪之要件，因影片僅具備觀賞用途，不具備文書的法律效力；妨害秘密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妨害秘密罪之要件，因影片內容並非被害人真正發生的活動，故不屬於被害人的秘密；妨害性自主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妨害性自主罪之要件，因現行妨害性自主是針對有實際侵犯到被害人身體之行為規範。鑒於網路科技發展，導致有心人士惡意揭露他人性隱私之侵害行為及態樣氾濫不已，對被害人之生活及隱私造成重大侵害。惟現行刑法難以防止有心人運用新興科技對被害人帶來之權利侵害，爰增訂本條。\n\n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於2021年2月3日，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基於性別平等之精神，針對因網路或數位被他人施加暴力或被不成比例地被影響，不同性別皆可能成為直接或間接受害者，爰增訂本條。\n\n三、關於意圖營利之犯罪所得，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故本條未新增併科罰金。","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未經同意製造、偽造、拍攝、儲存、傳送，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犯第一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