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邱泰源","賴惠員"],"連署人":["羅美玲","劉櫂豪","鍾佳濱","蘇治芬","周春米","郭國文","王美惠","莊競程","黃國書","林岱樺","沈發惠","江永昌","洪申翰","吳秉叡","趙天麟","黃世杰","陳素月","吳玉琴","邱議瑩"],"mtime":"2024-01-18T16:40: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37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370","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邱泰源、賴惠員等22人，鑑於醫院暴力、急診室暴力危害整體醫療體系甚鉅且屢見不鮮，導致台灣整體醫療環境對醫生及醫護人員極度不友善，有害於臺灣社會整體就醫權利。醫生及醫療從業人員為社會之生命健康樞紐，人民之身體生命健康仰賴醫生及醫療從業人員之救治，故將醫院暴力之行為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妨害醫療進行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維護醫療體系運作保護國人生命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醫療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今年（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新北市雙和醫院發生一名COVID-19確診病患涉嫌水果刀劃傷三名護理師的醫療暴力事件，引起廣大民眾關注及不滿。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此發表聲明嚴正譴責，堅持「醫療暴力零容忍」的一貫主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強調不容許醫護人員受到暴力，對此嚴厲譴責；蔡英文總統更致電關心受害護理師，並強調會強化目前的警政和醫療單位的聯繫，並且特別加強醫療機構的安全及秩序維護。\n二、現行相關法規定於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違法醫療法一百零六條之情形檢察官本就「有義務」主動偵辦，但長期以來，檢察官普遍怠忽職守，就發生於醫療領域的此類案件，全然被動才採取行動。\n三、增訂「妨害醫療罪」，其目的乃在保護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接受或等待醫療的「就醫權」，並保護病患的「身體法益」和「生命法益」。因此，「妨害醫療行為」乃屬對「救生救命體系」的攻擊。由於「醫療體系」屬「救生救命體系」，而「救災體系」亦屬之，基於這樣高度的類似性，「妨害醫療罪」宜緊接規定「妨害救災罪」的第一百八十二條，而規定為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罪在藉由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醫院暴力之公共危險行為，重構醫院安全秩序，以確保醫療從業人員與醫院其他病人之安全，亦基於刑法謙抑原則，認為醫院暴力之行為應限於危害醫事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並影響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險於其他就醫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時。\n\n二、按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查對於醫事人員之暴力行為難謂其有不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故醫院之暴力行為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自無疑義。且醫院暴力之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查醫生及其他醫護人員為保障社會生命身體之重要樞紐，人民之身體健康端賴醫生及醫護人員之救治，對於急診室醫生、醫護人員之暴力行為若導致醫生無法對其他病患進行救治形同對社會安全之直接性破壞，特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以維護整體社會醫療安全。","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救護運送或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