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21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1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8830000"}],"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江永昌","林宜瑾","高嘉瑜","何志偉"],"連署人":["黃秀芳","羅美玲","吳思瑤","莊競程","賴惠員","沈發惠","周春米","鄭運鵬","鍾佳濱","王美惠","陳亭妃","郭國文","范雲","管碧玲","蘇巧慧","邱泰源","黃世杰"],"mtime":"2024-01-18T16:41: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7373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7373","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林宜瑾、高嘉瑜、何志偉等21人，有鑒於自去年年初迄今，國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除不利危老案件之意見整合，且有礙行政申請程序之進行。另，因疫情與全球化影響，出現嚴重缺工、缺料問題，營造工料成本大幅提高，進而影響老舊建物參與重建之時程。為促進公共安全及鼓勵老舊建物盡速重建，爰提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並刪除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款。調整容積獎勵限制，延長本法施行後第五年之容積獎勵為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並逐年以百分之二遞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n\n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n\n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n\n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n\n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n\n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n\n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20-04-17-修正:6","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n\n二、刪除本條第二項第六款。\n\n三、有鑒於國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除不利危老案件之意見整合，且有礙行政申請程序之進行。\n\n四、另，因疫情與全球化影響，出現缺工、缺料問題，營造工料成本大幅提高，進而影響老舊建物參與重建之時程。\n\n五、為促進公共安全及鼓勵老舊建物盡速重建，爰建議延長本法施行後第五年之容積獎勵為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並逐年以百分之二遞減。","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n\n二、施行後第四年、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n\n三、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n\n四、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n\n五、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n\n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