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3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李德維","翁重鈞","蘇震清","林奕華","林文瑞","魯明哲","謝衣鳯","林德福","林為洲","溫玉霞","廖婉汝","陳雪生","陳以信","徐志榮","林思銘","萬美玲","吳斯懷","陳玉珍","傅崐萁","陳超明","游毓蘭","楊瓊瓔","賴士葆","曾銘宗","費鴻泰","呂玉玲","洪孟楷","江啟臣","蔣萬安","張育美"],"mtime":"2024-01-18T10:16: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378號","提案編號":"1607委27378","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34人，鑒於臺灣原住民族劃分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濫觴，僅是統治政權為落實其統治之目的，依其順服及統治政策之不同而區分，剝奪原住民族自我認同之權利。為回復並保障原住民族主體性，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範疏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南島語族為世界上分佈最廣之民族，西起非洲東南馬達加斯加島，東抵太平洋復活節島；北起臺灣，南至紐西蘭，臺灣是南島語族分佈最北端，也是學界認定南島語族之原鄉。在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十七世紀移民臺灣前，即已有「南島語族」之居民，長期以來居住於臺灣各地，即是目前臺灣之原住民族。\n二、清領時期至日據時期，因傳統文化、習慣、信仰及順服程度之不同，故針對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採取完全不同之治理體制及政略方案。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後，仍持續沿用日本舊制之分類，將原住民族作為劃分「山地山胞」及「平地山胞」兩身分別。\n三、臺灣民主政治日趨成熟完善，原住民族權利法制亦逐漸完善，105年並超越美國，被為美國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列入「最自由國家」，顯示臺灣人權、自由程度亦穩定正向發展。「山地」及「平地」之原住民族身分別區分，乃延續殖民政治目的之劃分，忽視原住民族曾遭統治者消滅原住民族文化、扭轉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方式並同化原住民族之歷史，其違反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之立場，更與現今社會認知、潮流、顯有違背之處，爰提案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南島語族為世界上分佈最廣之民族，西起非洲東南馬達加斯加島，東抵太平洋復活節島；北起臺灣，南至紐西蘭，臺灣是南島語族分佈最北端，也是學界認定南島語族之原鄉。在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十七世紀移民臺灣前，即已有「南島語族」之居民，長期以來居住於臺灣各地，即是目前臺灣之原住民族。\n\n二、臺灣原住民族族別分類自日據時代9族轉變至現今16族，原住民族族別經田野調查、人類學、語言學研究，各族不同之文化、語言風貌漸漸成形，成為臺灣多元文化之底蘊，臺灣原本的主人─原住民族多元豐富的文化，成為臺灣立足於國際社會的重要立基。眾多學者如Peter Bellwood、Richard Jr.Shulter、Jeffrey C.Marck等人亦主張臺灣島是南島語族發源地，更顯臺灣原住民族在國際間人類學的重要性。\n\n三、臺灣原住民身分劃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其分類始於外來統治者為落實其統治之政治目的，意圖教化原住民族，改變其固有文化、習慣及信仰。由統治並依原住民族與統治民族同化程度作分類，與今日人類學、語言學、民族學、社會學研究認知之臺灣原住民族別均無關聯性。\n\n四、清代文獻如「重修福建臺灣府志」、「皇清職貢圖」記載清代以統治者觀點依原住民族脫離原本生活方式之、融入統治者主導社會之社會化程度區分。結合以民政管理，依其納糧、編籍、應差之差異，分門別類，亦劃設漢番線，禁止漢人進入「番地」，以降低衝突、維持社會秩序。\n\n五、日據時代，日本政府於1896年「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延續清代舊制，並視蕃人不具人格，且視「蕃地」全為國有，隨後1935年將「生蕃」改為「高砂族」，乃為國民政府劃分「山地山胞」及「平地山胞」兩身分別之基礎。\n\n六、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稱「生蕃（高砂）」為「高山族」，其後又改稱「山地同胞」，並針對「蕃地」劃分設置為30個「山地鄉」，以實施「山地行政」。由於山地鄉中仍有平地人居住，因而有必要訂定法令上所稱「山地同胞」之明確定義，臺灣省政府爰於43年2月9日以（肆參）府民四字第11197號令，規定：「凡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而其本人或父系直系尊親屬（父為入贅之平地人者從其母）在光復前日據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為高山族（或各族名稱）者，稱為山地同胞。」換言之，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之「生蕃（高砂）」族群，直接被認定為「山地同胞」。\n\n七、另因長期居住於平地行政區域之「生蕃（高砂）」族群，已與漢人長久雜居，政府認為若全面強制登記「山胞」身分，恐因「山胞」身分造成當事人就學、就職上負面影響。因此，臺灣省政府就渠等身分認定改採「自願登記制」，亦即自願向戶政機關申請認定為「山胞」者，始認定其「山胞」身分，爰於45年10月3日以（肆伍）府民一字第109708號令訂定「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規定「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其原戶口調查簿登記載為『高山族』（編按：即生蕃、高砂）者，為平地山胞。……應於命令到達公告後，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為平地山胞之登記」。\n\n八、臺灣省政府後於46年1月22日以（肆陸）府民一字第128663號令補充規定略以：「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而戶籍簿種族欄記載為『熟』……經聲請登記後，可准予登記為平地山胞。」省府復又於46年3月11日以（四六）民甲字第01957號代電通令各縣政府重申前開意旨。\n\n九、總計臺灣省政府曾以45年10月3日府民一字第109708號令、46年5月10日府民一字第19021號令、48年4月7日府民一字第29784號令以及52年8月21日府民一字第60148號令，通令各地方政府辦理「平地山胞」申請登記，其受理對象原係以居住於平地行政區域內之「生蕃（高砂）」族群為主，其後又包含居住於平地行政區域內之「熟蕃（平埔）」族群，平地山胞登記期間：45、46、48、52年、共計有4次的登記。\n\n十、臺灣省政府以前開辦理山地同胞（後改稱山地山胞）及平地山胞登記成果為基礎，最後於69年4月8日以（陸玖）府民四字第30738號令訂定「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將山胞區分為「山地山胞」及「平地山胞」，前者係指「本省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戶籍登記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尊親屬為山胞各族名稱者。」後者係指「本省光復前原籍在平地區域內，戶籍登記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尊親屬為山胞各族名稱，經當地鄉鎮縣轄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山胞有案者。」\n\n十一、目前「山地」及「平地」之原住民身分別區分，僅是乃延續殖民政治目的之劃分，忽視原住民族曾遭統治者消滅原住民族文化、扭轉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方式並同化原住民族之歷史。現今臺灣民主政治日趨成熟完善，原住民族權利法制逐亦漸完善，105年並超越美國，被為美國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列入「最自由國家」，顯示臺灣人權、自由程度亦穩定正向發展。\n\n十二、原住民族基於自我認同，本可自我認同並認定其身分。惟法律上原住民身分之本質，攸關原住民族權利或優惠措施之必要取得要件，換言之，立法者所規制之法律上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除應考量個人與歷史或血統上原住民之血緣關係聯繫外，更考量該群體所面對之社會、文化、政治及經濟環境，基於國家資源有限性，裁量在歷史上正當，在現況上合理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故立法者依據歷史事實、現況需要、國家資源等事項，充分裁量後，以法律訂定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之選擇及寬鬆，以符合民族認定或回復歷史正義之宗旨。故目前法律所稱之原住民，乃依據九十年一月施行之原住民身分法為依歸。\n\n十三、惟目前「山地」及「平地」原住民身分別區分僅是延續殖民政治目，其違反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之立場，更與現今社會認知、潮流、顯有違背之處，爰修正之。","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若干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共六人。\n三、原住民族各族應由該族選出一人。人口數超過十萬人時，每超過十萬人增加一人。\n\n四、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