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怡玎","李德維","林為洲"],"連署人":["林德福","曾銘宗","魯明哲","林思銘","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廖婉汝","陳玉珍","吳斯懷","翁重鈞","溫玉霞","鄭正鈐","賴香伶"],"mtime":"2024-01-18T16:46: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7379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7379","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李德維、林為洲等17人，有鑑於政府資訊委外是資訊資源取得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政府機關資訊委外之成敗，也將直接影響到政府施政之效率與效能，並間接的影響到政府施政目標的達成。政府機關將資訊業務委外，以取得資訊資源，其委外作業成功與否，與委外機關內部流程之執行，能否找到合適的資訊委外夥伴，規劃與管理委外合約，執行與監督委外專案管理，做好交付之測試與驗收，充分溝通與協調等均有極為密切的關係。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資訊科技的快速變化及政府角色職能的調整，透過委外方式導入資訊技術，委託民間資訊服務業者，藉由企業經營方式，提升政府資訊服務效能，係先進國家推動數位政府的重要策略。我國行政院於91年11月8日函頒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委外服務原則），其目的希望在政府人力、經費資源有限的情形下，能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委託民間資訊服務業者提供必要的資訊技術、人力及各種專業服務，積極鼓勵民間業者投資參與重大資訊計畫建置及營運，一方面加速政府資訊化，快速展現政府便民服務的績效；另一方面將可提升我國軟體產業水準，促進資訊服務產業的發展。\n二、目前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訊業務委外，惟仍多屬傳統的軟硬體開發建置採購案件，在部分資訊服務廠商對政府業務不熟悉、資訊專業水準參差不齊、軟體功能需求難以訂定等因素下，難以確保委外案件品質。因應資訊委外服務趨勢，政府資訊業務委外之規劃、監督及管理將為機關資訊單位的重點工作，其任務與角色益形重要。為提升政府委外專案的執行績效及品質，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提供各機關在「政府採購法」架構下，積極創新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之參考。","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law_content_id":"02308:02308:1998-05-01-制定:41","說明":"行政院針就資訊委外作業制定一些規定或規範，其性質皆為宣導性、教育性，最多具有某些指導性，但都欠缺拘束力與強制力，甚至因此造成資訊委外品質不佳導致預算執行效能不彰。現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僅規範委外程序，其委外作業規範應給於適當的法規定位，始產生適當的拘束力與強制力。","修正":"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資訊專案計畫屬巨額採購者，應先行辦理規劃設計案。\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n\n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