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徐志榮等17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800"}],"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鄭麗文","林德福","李貴敏","曾銘宗","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翁重鈞","溫玉霞","林思銘","林奕華","廖婉汝","吳斯懷","鄭正鈐","羅明才"],"mtime":"2024-01-18T16:46: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7380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7380","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有鑑於現行醫師法規範關於特殊情況（COVID-19）期間以及高齡人口、慢性疾病患者醫療照護之通訊診查方式未臻明確。另，依據「因應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暨「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號函」業已指示「全國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之期間，為減少疫情期間人流移動，自即日起修正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綜上，為使醫師診察義務相關規範更為合理完善，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維護病人權益、健全醫療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遠距醫療（telemedicine）泛指應用媒體科技系統、突破時間與空間的控制、以從事互動式的醫療專業顧問與諮詢。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遠距醫療是「使用互動式視訊及資訊通訊技術，進行包括診斷、治療及諮詢等醫療照護行為，以及衛生教育與醫療資訊的傳遞。」遠距醫療係整合文字、數字、圖形（graphics）、影像（image）、音訊、視訊等各種資料型式，來處理並傳送病患的基本資料、檢驗報告、生理參數與訊號、各種醫學造影、心音、呼吸聲及會診討論過程等各類資訊，以爭取治療時效。同時將醫學中心的醫師和護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服務，充分利用資訊科技消彌地域限制，無論病患處在何時何地，都能享有國家的醫療資源和照護。\n二、復查，衛福部於107年5月11日即已公告通訊診療辦法以運用科技提升醫療照護效能與可近性，執行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可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載明實施方式、對象、期間、合作機構及資料安全維護措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可實施，但限於在機構內執行通訊診察，並應事先取得通訊診察對象之同意，執行過程應確保病人之隱私並製作病歷，以保障民眾之權益。\n三、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109年2月9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80號函、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661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7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108號函、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115號函、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228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435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441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760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號函等，積極落實「因應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已指示「全國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之期間，為減少疫情期間人流移動，自即日起修正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n四、綜上，傳統醫療照護模式有關就診地域、時間之限制應予突破，應充分利用通訊科技發展，與時俱進。同時，於新冠肺炎疫情下遠距醫療已有其防疫需求之必要性與常態性，受限於現行法規，通訊診療門診過去只能在偏鄉落地，今年已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函釋進入都會區，能在疫情爆發初期迅速提供醫療服務。資通訊科技的蓬勃發展，世界各先進國家已積極推動遠距醫療服務，利用通訊網路技術，提昇健康照護的品質，並降低醫療成本及照顧者的負擔。我國醫療服務應順應國際潮流，妥善利用資通訊技術，促進新醫療照護產業發展，以因應高齡社會結構化與慢性病患者之長期健康醫療照護問題。為使醫師診察義務相關規範更為合理完善，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維護病人權益、健全醫療體系。","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1","說明":"一、傳統醫療照護模式有關就診地域、時間之限制應予突破，應充分利用通訊科技發展，與時俱進。我國醫療服務應順應國際潮流，妥善利用資通訊技術，促進新醫療照護產業發展，以因應高齡社會結構化與慢性病患者之長期健康醫療照護問題。同時，於新冠肺炎疫情下遠距醫療已有其防疫需求之必要性與常態性。\n\n二、醫療實務上，醫師出於善意，對於因行動不便或特殊情形無法親自就醫之熟識病人，基於平日對其病情及身體狀況之了解，允許病人委請親友轉述病情並代為領藥。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之意旨，增訂第二項規定。\n\n三、配合修正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關於遠距醫療、委託領藥相關規範要件之認定標準及施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為應醫療需要，得由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或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病情穩定而不易發生變化之病人，因特殊情形無法親自就醫者，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得再開給相同方劑，由受病人委請之人領回。\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其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以及通訊診察、治療、開給方劑之項目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