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范雲","吳思瑤","林宜瑾","莊瑞雄"],"連署人":["蔡適應","周春米","沈發惠","蔡易餘","林楚茵","莊競程","王美惠","賴品妤","江永昌","羅致政","鍾佳濱","陳秀寳","吳秉叡","吳玉琴","林俊憲","羅美玲","湯蕙禎","李昆澤"],"mtime":"2024-01-18T16:45: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7386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7386","案由":"本院委員范雲、吳思瑤、林宜瑾、莊瑞雄等22人，鑑於農業永續、食品安全與全民生活息息相關，保障本國農業發展、促進國人對飲食與農業重大議題之認識，已成當務之需。為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提升國民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認識，培養正確飲食觀念與增進健康，深化對在地農業與國產農產品之認同，減少糧食浪費，傳承飲食及農業文化，以及促進全民參與及支持農業發展，提高糧食自給率並完善農業永續發展，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以健全我國飲食及農業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與正確飲食觀念，傳承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提升糧食自給率及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及權責事項。\n\n二、第五款有關各族群及不同社群飲食及農業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涉及客家、原住民族、新住民等多元族群之文化研究與推廣，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亦應依其權責全力配合辦理，併予敘明。","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食農教育之推動，主動規劃及執行，對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n\n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全體國民營養健康飲食、食品安全衛生及檢測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四、環境主管機關：廚餘減量、回收、管理、再利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及不同社群之營養健康飲食推廣、飲食及農業文化調查、記錄、研究、推廣等相關事項。\n\n六、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健康飲食、飲食及農業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n\n七、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產農產品與加工品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n\n八、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九、其他食農教育相關措施，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一、明定本法用詞之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當地」，其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區域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所指「各族群或社群」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本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知識、習慣及儀式活動，如：取食工具（餐具）、食物擺設、宴席舉辦、進食禮儀等，伴隨飲食發展、具文化意義及價值之事項。\n\n四、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定義，應納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滿一定期間之農業生產者，以強化食農教育與在地農業及實作之連結。","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並認同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n\n二、地產地消：指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n\n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或社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知識、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等。\n\n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二年以上之農業生產者。"},{"說明":"一、明定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主管機關並應依方針訂定推動計畫。\n\n二、為利第一項第三款「珍惜食物減少浪費」方針之推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擬定剩食減量教育綱領及剩食管理之辦法。","增訂":"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n\n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n\n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n\n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n\n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n\n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n\n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擬定剩食減量教育綱領及剩食管理之辦法，以利第一項第三款方針之推行。"},{"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訂定之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每五年並須檢討其執行成果。\n\n二、搭配本法第二條權責劃分，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循推動方針之掌理事項。\n\n三、針對第一項第五款，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及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推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宣導、推展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全國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n\n七、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八、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n\n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n\n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n\n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n\n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說明":"一、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n\n二、為利推動會之執行，遂以主管機關首長為推動會召集人，並於第二項明定推動會之任務。\n\n三、為利推動會之平等組成及增進學生及兒少之表意權，爰明定推動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前項推動會以主管機關首長為召集人，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n\n推動會任務如下：\n\n一、監督、檢討或修正國家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n\n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計畫之意見。\n\n三、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研擬促進公民參與食農教育之措施。\n\n五、推動食農教育之課程、教學、活動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n\n六、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說明":"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八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說明":"一、為利國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明定應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健全飲食建議基準。\n\n二、為利食農教育之在地化及落實，明定應依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之飲食及農業文化，推廣在地且符合多元文化之食農教育。","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健全飲食建議基準，並依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之飲食及農業文化，推廣在地之多元食農教育。"},{"說明":"一、食農教育應從小且從生活中逐步做起，爰明定公部門、公營相關單位及學校應優先採用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n\n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增訂":"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為促進在地農業、國產可溯源農產品、食物里程、食品安全、剩食減量等觀念，明定政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強化食農教育之落實，增進國民對在地農業及農產品之信任及支持。","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n\n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n\n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以推動國產可溯源農產品。\n\n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n\n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說明":"一、為推動友善環境措施以利農業之永續發展，以及協助消費者選擇食品時能以生產履歷作為判斷資訊之一，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應輔導農業生產者上開事項。\n\n二、為提升農業生產者參與溯源農產品發展之意願及量能，爰於第二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事項。","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生產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n\n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前項溯源農產品之農業生產者，於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溯源農產品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說明":"一、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針對國民各生命發展階段及各類面向，推動知識及實作之食農教育資訊、課程、活動，並提供兒少及家長學習健全飲食習慣之機會。\n\n二、第二款所指「多元飲食及農業文化」，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之飲食及農業文化；同時為增進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交流與合作，得涵蓋各國特色之飲食及農業文化。","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推行：\n\n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n\n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健康飲食行為、多元飲食及農業文化之學習機會。\n\n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n\n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n\n七、提供兒童及其家長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健全飲食習慣之機會。\n\n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說明":"為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縮短食物里程，協助農村及在地農業發展，爰明定政府應協助推行之事項，並鼓勵社區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鼓勵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應與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結合，透過鼓勵參與教育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之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n\n二、政府應鼓勵學校、幼兒園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透過融入課程、活動、宣導、膳食，建立學生健康飲食及剩食減量之生活實踐，落實食農教育，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飲食供給制度面向廣泛且需細緻規劃，始能完整保障學生權益及學習，爰應另定「學校飲食教育法」。以確保學校食材營養及安全，培養學生注重飲食均衡營養，理解並尊重食物與農業、土地之連結，關懷在地飲食文化，並尊重多元飲食文化。","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得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及剩食減量之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學校飲食教育、辦理飲食供給制度、確保學校食材營養及安全，並尊重多元飲食文化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容易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登錄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以協助公部門及學校得依循採用。此平臺同時應包含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協助全民透過數位方式快速認識食農教育，並在充分知情下選購食品。\n\n二、鑑於教育部已有校園食材系統平臺，並持續督促各級學校登載，為利推動學校食農教育及統一資訊，明定本資訊整合平臺應與教育部之平臺完成介接。","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登錄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以協助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依循採用，協助國民選購食品。\n\n前項之資訊整合平臺應與教育主管機關督促學校登載校園食材之系統平臺介接，以利學校食農教育之推動。整合平臺並應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明定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說明":"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提供充足資源，以落實各項食農教育政策。","增訂":"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五。"},{"說明":"明定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或有具體成效者，應予適當獎助，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增訂":"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有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助。\n\n前項獎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