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游毓蘭","林奕華"],"連署人":["鄭麗文","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翁重鈞","曾銘宗","林德福","李德維","萬美玲","李貴敏","楊瓊瓔","張育美","陳雪生","溫玉霞","徐志榮","廖婉汝","馬文君","費鴻泰"],"mtime":"2024-01-18T16:46: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387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38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葉毓蘭、林奕華等21人，針對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責及對應疫情警戒標準（如一級、二級或三級）之合理行政權未有明確訂定，極易形成行政權無限擴大與濫用，影響國家社會、組織團體與人民之正常秩序，甚而違反憲法賦予人民自由之精神。有鑑於現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執行防疫作業確有過度擴權濫用之實，為有效遏止官員的人為性擴權，並建立因應真實疫情警戒標準所需與符合理法之相應行政權責，爰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明定疫情警戒標準達二級（含）以上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改善與避免行政權無限擴張、頇之現象，促使行政體制與社會秩序得以回穩，以符人民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責及對應疫情警戒標準（如一級、二級或三級）之合理行政權未有明確訂定，極易形成行政權無限擴大與濫用，影響國家社會、組織團體與人民之正常秩序，甚而違反憲法賦予人民自由之精神。而現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執行防疫作業確有過度擴權濫用之實，為有效遏止官員的人為性擴權，並建立因應真實疫情警戒標準所需與符合理法之相應行政權責，爰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明定疫情警戒標準達二級（含）以上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改善與避免行政權無限擴張、頇之現象，促使行政體制與社會秩序得以回穩，以符人民期待。","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7","說明":"鑑於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責及對應疫情警戒標準（如一級、二級或三級）之合理行政權未有明確訂定，極易形成行政權無限擴大與濫用，影響國家社會、組織團體與人民之正常秩序，甚而違反憲法賦予人民自由之精神。而現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執行防疫作業確有過度擴權濫用之實，為有效遏止官員的人為性擴權，並建立因應真實疫情警戒標準所需與符合理法之相應行政權責，爰修訂本條，明定疫情警戒標準達二級（含）以上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改善與避免行政權無限擴張、頇之現象，促使行政體制與社會秩序得以回穩，以符人民期待。","修正":"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警戒標準達二級（含）以上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