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1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46: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713號委員提案第27391號","laws":["01618"],"提案編號":"713委2739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落實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之精神，避免理應擔任監督管理角色之公務員，因任內監督管理之職權，或離職後與原任機關之人際網絡，離開公部門後，淪所謂「企業門神」，削弱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特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18","law_name":"期貨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累積日後轉任業務相關之民間事業單位時，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或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等，皆有相關立法例。\n\n三、我國之旋轉門條款，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四、然而，金融事業單位因其特許事業之特性，與其監管機關之受監督及互動密度更高，有較高動機以職務相誘，換得業務監督及管理上之便利，亦應採嚴格之限制規定與適用範圍。\n\n五、故為防止民間事業單位乘此巧門，持續進用應利益迴避之公務員擔任其門神，削弱政府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乃增訂此條。","增訂":"第五條之二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期貨同業公會，不得聘任自下列單位離職且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理事、監事、經理人或顧問：\n\n一、財政部。\n\n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n\n三、司法官。\n\n四、調查局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n\n五、警察人員警正一階以上者。\n\n前項所稱轉任公營事業，如為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就任者，亦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相關罰則。","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之二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1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