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范雲","張廖萬堅","林宜瑾"],"連署人":["陳椒華","莊競程","郭國文","羅美玲","林昶佐","江永昌","賴品妤","張其祿","許智傑","林岱樺","黃世杰","趙正宇","蘇巧慧","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41: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7399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739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范雲、張廖萬堅、林宜瑾等18人，為保障全國消防人員權益，希冀消防員以組織工會之形式提升全國消防員之勞動權益，並集結所有第一線基層消防員的救災、救護、災害預防之經驗，以完備消防員面臨現行體制之缺失，進而促使消防人員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消防員之職責，以利民眾面臨災害時，其人身安全能被保障，增進民眾福祉，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會法》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制定，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7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9條，修正第4條，將教師納入可組織工會之對象，而同屬公務人員之消防員身分仍被排除在外。\n二、消防員屬中華民國公務人員身分，目前依據《工會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並無具備組織工會權益之資格，然而其工作內容屬高風險性質，應賦予其爭取其勞動權益之法律保障。\n三、消防員工作勤務安排細節及其所衍生之職災及過勞等問題，不易藉由現行每年一度的局長座談而產生因應方案，另一方面，關於消防裝備使用的實際狀況，亦非紙上規格可以道盡，透過組織工會之權益，由基層視角推進消防員工作之改革，進而改善其勞動條件。\n四、依《國際勞工公約（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第98號公約第六條及《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公務員基本上亦是勞動者，享有勞動者相同之基本權」。公務員是勞工，原則上應享有勞動三權之權益，也就是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亦即罷工權），保障勞工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權利。\n五、《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確立人人皆有組織工會及加入工會之權力，以確保勞動權益受到保障，台灣作為自由民主國家，應以保障各行各業之群眾其組織工會之權力，以落實對於人權的保障。\n六、其他先進國家，如英國、法國均開放其國內公務人員享有組織工會之權力，更甚開放其公務員原則上在法律的許可下享有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n七、自中華民國41年至今，共有125位消防員因公殉職，近年更是大型火警頻傳，消防人員殉職人數也不斷飆升，從每十年約十人不斷提高至近代每十年三、四十人，單靠現有管理機制改革，實有無法觸及之處，為避免悲劇一再上演，以組織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係賦予基層消防員透過集體力量，使與政府立於平等地位，共同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n八、為保障消防員之權益，促使消防員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力災害防治、緊急救護及災害搶救之職責，進而保障全體台灣民眾之福祉，讓台灣成為保障勞動基本權益之進步社會。","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工會法》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制定，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7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9條，修正第四條，將教師納入可組織工會之對象，而同屬公務人員之消防員身分仍被排除在外，然而其工作內容屬高風險性質，應賦予其爭取其勞動權益之法律保障，透過組織工會之權益，由基層視角推進消防員工作之改革，進而改善其勞動條件。","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