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連署人":["吳秉叡","黃國書","吳玉琴","楊曜","林俊憲","羅美玲","洪申翰","李昆澤","高嘉瑜","黃世杰","劉建國","賴品妤","許智傑","湯蕙禎","邱泰源","蔡易餘"],"mtime":"2024-01-18T16:41: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224號委員提案第27405號","laws":["05146"],"提案編號":"1224委27405","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鑒於祭祀公業條例自民國96年12月12日公布、於97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13年未修正。惟條例對於祭祀公業派下員人數眾多致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及派下員資格取得條件，未共同承擔祭祀者，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派下代表會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明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工業法人派下員資格取得條件，及未共同承擔祭祀者，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法人得依規約及章程除名。（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應議決事項、派下代表會議之召開及議決事項應報備查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對照表":[{"law_id":"05146","law_name":"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n\n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n\n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n\n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n\n(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n\n(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n\n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n\n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4","說明":"一、依本草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祭祀公業法人章程之訂定與變更及管理人、監察人之解任等均應為派下員大會之議決事項，爰修正本條第六款規定。\n\n二、增訂本條第七款派下代表會議之定義；以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依規約或章程規定，從派下員中選出派下代表組成，據以討論確定規約或章程授權的事情。","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n\n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n\n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n\n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n\n(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n\n(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n\n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n\n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章程、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解任管理人、監察人。\n\n七、派下代表會議：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依其規約或章程規定，自派下現員中選出之派下代表組成，以議約規約或章程授權之事項。"},{"現行":"第五條　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6","說明":"一、祭祀公業派下員之繼承向來與民法繼承之規定不同，繼承事實發生時係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派下員，基於男女繼承權平等，現行條文明定本條例施行後，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n\n二、查內政部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66541號函，釋明繼承人不分男女，原則均推定為派下員，自此發生繼承事實派下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及姓氏均應列為派下員，爰酌修現行條文文字，列為第一項並增訂但書規定，釐清規定並符合實際。\n\n三、至派下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為保障其遺妻及遺母之權益，增訂第二項其未再婚之母及配偶得列為派下員之規定。又未再婚之母及配偶倘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因該直系血親卑親屬與該祭祀公業無血緣關係，自不得成派下員資格，爰增訂第三項。\n\n四、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其親遠近而所指親屬不同。因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有「父（母）在列其子（女）」或「父（母）在不列其子（女）」之繼承習慣，內政部102年10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751號函釋，祭祀業派下全員系統表之製作，為自設立人至現在派下各房男系子孫及依照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具有派下權者，以全部登列為原則，或有父在不列其子，或父在列其子，亦應採各房一致，避免影響派下權無謂之爭議。為兼顧祭祀公業之繼承習慣，爰參採民法第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之規定，增訂第4項，明定除規約或章程另有規定係採「父（母）在列其子（女）」之情形外，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係依「父（母）在不列其子（女）」，以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派下員資格，如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死亡，則由親等次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以釐清現行條文未盡之事。\n\n五、考量共同承擔祭祀係派下員之義務，爰增訂第五項，避免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未來執行發生困難。","修正":"第五條　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應列為派下員。但其以書面表達不願意共同承擔祭祀者，不在此限。\n前項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其未再婚之母及配偶得列為派下員。\n依前項規定列為派下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適用第一項規定。\n第一項規定之派下員，除規約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親等近者為先。\n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派下員未共同承擔祭祀者，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法人得依規約與章程規定辦理除名。"},{"現行":"第三十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n\n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n\n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n\n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n\n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n\n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n\n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n\n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34","說明":"一、第一項序文酌修文字，另各款修正說明如下：\n\n(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派下權之喪失、回復及解散等事項，涉及派下員權益甚鉅，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八款。\n\n(二)現行第二款增訂解任管理人、監察人為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並移列為第四款。\n\n(三)現行第三款至第六款，分別移列第六款、第五款、第二款及第七款。\n\n二、另祭祀公業設立歷史悠久，發展迄今常有派下員大會無法成會，及派下員人數眾多致召開派下員大會所費不貲等問題，祭祀公業成立祭祀公業法人後亦面臨相同問題，為使祭祀公業法人得順利運作，增訂第二項。至祭祀公業法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事宜，因祭祀公業法人已具備法人格，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密度較高，且第三十三條業有相關規定，不宜由派下代表召開派下代表會議行之。\n\n三、又考量祭祀公業法人議決事項涉及其內部之組織運作，非所有事項均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修正現行第二項，明定除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關於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及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外，其餘議決。","修正":"第三十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應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n\n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n\n二、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n\n三、派下權之喪失及回復。\n四、選任及解任管理人、監察人。\n\n五、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n\n六、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n\n七、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n\n八、解散。\n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事項之議決，祭祀公業法人得依章程規定選出派下代表，召開派下代表會議行之。\n除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事項外，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派下代表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