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賴惠員","林楚茵"],"連署人":["吳秉叡","黃國書","洪申翰","羅美玲","吳玉琴","高嘉瑜","黃世杰","羅致政","楊曜","賴品妤","許智傑","湯蕙禎","邱泰源","李昆澤","蔡易餘","沈發惠"],"mtime":"2024-01-18T16:26: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40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409","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林楚茵等18人，鑒於我國6歲以下幼兒需要家長照顧，同時我國育齡家庭也期待由國家政策引導創造友善職場，據勞動部調查統計，女性受雇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109年曾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之比率僅3.6%，得調整工作時間之比率為25.5%。顯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所規範撫育子女之年齡規定尚需調整，為提高國人整體生育意願，確實營造友善職場生育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高之結果顯示，109年5月育有未滿3歲子女且受雇於30人以上受雇者人數為32.3萬人，其中私人受雇者人數為25.2萬人；惟勞動部調查統計，女性受雇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109年曾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之比率為3.6%，得調整工作時間之比率為25.5%，顯見受僱者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比率仍偏低。\n二、爰此，為進一步落實受雇者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之勞動權益，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我國企業之受僱者皆能確實享有彈性工時之保障，同時考量受雇者撫育學齡前子女之教育及照顧需求，參考我國國民教育開始時間，將本條年齡規定修正為未滿6歲，以提高國人生育意願，營造友善職場生育環境。","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修正條文第一項將撫育子女年齡規定修正為未滿六歲，以落實受僱者申請調整或減少工作期間之工作保障。","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