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連署人":["鄭運鵬","湯蕙禎","王美惠","陳明文","林岱樺","吳思瑤","江永昌","洪申翰","黃世杰","范雲","羅致政","張宏陸","蘇巧慧","何志偉","邱志偉","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42: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7411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7411","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等18人，鑒於當今公民投票法並未針對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期限做規範，恐有影響公民投票案結果之慮，徒增社會紛擾。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採類同選罷法規範公民投票法之民意調查資料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期限，並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選罷法規定，投票日前十日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惟公民投票法並無所謂之封關民調限制，以致投票前一日依然能夠公布或以任何形式散布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n二、由於公民投票案與民眾息息相關，為維護公民投票精神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不受假民調假資訊混淆，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針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等行為做規範。","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n\n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n\n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n\n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n\n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n\n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n\n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n\n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1","說明":"一、由於公民投票案與民眾息息相關，公民投票法需更維護公民投票精神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不受假民調假資訊混淆。\n\n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民調公布或以任何形式散布即有明確期限之規範。\n\n三、修正本條文以針對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發布等行為期限做規範。","修正":"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n\n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n\n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n\n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n\n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n\n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n\n六、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n七、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n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n\n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