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0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何欣純","莊瑞雄","陳秀寳"],"連署人":["王美惠","邱志偉","黃秀芳","陳明文","鍾佳濱","吳思瑤","陳素月","陳歐珀","許智傑","沈發惠","莊競程","張廖萬堅","邱泰源"],"mtime":"2024-01-18T15:30: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5,"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7412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7412","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吳琪銘等18人，鑒於微型電動二輪車已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納管並規定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爰此，擬提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慢車）歸屬本法所承保範圍。\n二、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應處以罰鍰。\n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旨意係為道路用路人不幸因交通事故意外而致傷害或死亡時的基本保障，為強化本法實踐目的，增訂警察人員於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併同舉發未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人。","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院已在一百一十年五月通過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慢車」範圍，並課予所有人應依本法訂立契約，授權公路管理機關對於未訂立者，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n\n三、考量現行微型電動二輪車經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即可行駛道路，倘未曾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車牌，該車輛之所有人無法確知，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仍依本法特別補償基金償付，恐侵蝕基金規模，且因所有人不明，也難向肇責者代位求償，爰訂定增修條文第三項，規定未依本法投保者，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修正":"第五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發照或換照。\n\n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該條文施行二年內已依本法訂立本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n\n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者，不在本法保障範圍。"},{"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n\n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44","說明":"第一項增列本保險之投保標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n\n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58","說明":"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於現行情況並未全數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故授權警察人員於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被查獲，並查知未投保本強制責任險時得併同處以罰鍰，以提升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納管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修正":"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