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張廖萬堅","曾銘宗","邱臣遠","陳秀寳","萬美玲","洪孟楷","吳斯懷","李德維","鄭正鈐","何志偉","吳思瑤","趙正宇","陳歐珀","游毓蘭","李昆澤"],"mtime":"2024-01-18T16:42: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27417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2741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為釐清短期補習班對學員實施學校課業指導之爭議、統一地方政府稽查標準，並落實短期補習班之辦理目的，明定短期補習教育可依核准類科聘僱專業師資提供學員學習及輔導服務，以符合學員參加補習班之目的，爰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布以來，共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短期補習班係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為目的，提供核准科目之教學。學員參加補習班目的之一，即為接受專業師資提供之教學與輔導服務。\n二、短期補習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雖依不同之法令及設置標準核准立案，但因兩者所提供之服務內容與服務對象互有重疊，導致短期補習班對學員實施學校課業指導業務時，常有陷入未經許可從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疑慮。且因其違規構成要件須由現場稽查認定，也造成各地方政府稽查標準不一之情形。\n三、為釐清補習班實施課業指導之法規疑義、統一各地方政府稽查之標準，並落實短期補習班之辦理目的，爰增訂短期補習教育可依核准類科聘僱專業師資於正式課程或課後時間提供學員學習或輔導服務，教材內容以核准類科為範圍，以符學員參加補習班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76-06-29-全文修正:6","說明":"為落實短期補習教育之辦理目的，於釐清補習班對學員實施學校課業指導之爭議及統一地方政府稽查標準之原則下，增訂補習班依核准類科聘僱專業師資，於正式課程或課後時間，可提供學員學習或輔導服務，其教材內容以核准類科為範圍，以符合學員參加補習班之目的。","修正":"第六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並依核准類科實施教學及輔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