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2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5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300"}],"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42:1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林俊憲","黃世杰","林楚茵","江永昌","洪申翰","陳亭妃","羅致政","陳秀寳","李德維","林宜瑾","劉建國","王美惠","陳雪生","莊瑞雄","蘇巧慧","張廖萬堅"],"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3-05-2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9","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7418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741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大法官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未明文規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爰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少年事件中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陳述意見，並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釋字80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少年事件被害人亦有程序參與權，不得一律排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及其他相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條文，為徵求被害人之同意，雖有可能使其得到庭陳述意見，但均非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之常態性權利。犯罪被害人，其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地位或權利時，於程序上雖非當事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於法院程序進行中，即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n二、此外，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亦可能同屬未成年人，故被害人到庭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少年未來環境之調整或性格之矯治所持意見之陳述，除有助於法院釐清與認定相關事實外，亦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以促成其未來之健全成長。\n三、考量被害人於審判中面對被告時，常因懼怕或憤怒而難以維持情緒平穩，為維護其心理健康，爰規定法院需在依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其他之隔離措施。","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50","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司法院釋字80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少年事件被害人亦有程序參與權，不得一律排除。現行條文及其他相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條文，為徵求被害人之同意，雖有可能使其得到庭陳述意見，但均非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之常態性權利。故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增訂本條第二項賦予少年事件中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定之程序參與權。\n\n三、考量被害人於審判中面對被告時，常因懼怕或憤怒而難以維持情緒平穩，及為維護被害人之名譽及隱私，避免旁聽之人識別其樣貌，而增加被害人之心理負擔，爰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程序參與，定為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後實施，而非一律進行。\n\n四、為避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爰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得在法庭外、利用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陳述。","修正":"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n審理期日，得依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聲請或依職權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