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陳超明","游毓蘭","吳斯懷","江啟臣","賴士葆","鄭正鈐","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魯明哲","呂玉玲","溫玉霞","孔文吉","廖婉汝","張育美","謝衣鳯"],"mtime":"2024-01-18T16:42: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425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425","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受到新冠疫情影響，雇主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以減少失業問題，然三個月後，公司卻倒閉。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時，與預期金額不符。該名勞工「原投保薪資等級」為第十五級，勞雇雙方協商減班減薪期間達三個月，投保薪資等級降為第一級，「月領失業給付金額」計算方式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該名勞工受到減班減薪的影響，「月領失業給付」金額少了六千五百四十元。民眾覺得無奈，無薪假薪水少領，連帶失業給付也少領。為了提供失業勞工更多保障，減少相對剝奪感，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失業給付金之計算，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認定得排除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本土疫情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大防疫限制。後因疫情控制穩定，同年7月27日起，全國第三級警戒調降至第二級警戒。\n二、「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民間普遍稱：無薪假）：當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為避免資遣員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雇主與勞工先行協商減少工時。\n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實施人數，110年5月底，事業單位：445家，通報人數4,129人。110年8月底事業單位：4,822家，通報人數58,987人。\n四、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第1級月投保薪資為24,000元，投保薪資等級第15級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月領失業給付金，以前六個月「月投保薪資」以45,800元計算，可領27,480元。若三個月以24,000元計算，三個月以45,800元計算，則月領失業給付金額降至20,940元，共減少6,540元。","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n\n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n\n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n\n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n\n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0","說明":"民眾無奈選擇無薪假，薪水已經變少，沒想到真的失業時，連失業給付也少領。為了提供失業勞工更多保障，減少相對剝奪感，失業給付金之計算，增訂第二項，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認定得排除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修正":"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n\n前項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認定得排除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n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第一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n\n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四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四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n\n依前五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n\n依前六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