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游毓蘭","呂玉玲","林文瑞","徐志榮","洪孟楷","曾銘宗","廖婉汝","傅崐萁","林思銘","林奕華","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楊瓊瓔","許淑華","謝衣鳯"],"mtime":"2024-01-18T16:42: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3-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7432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7432","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考量其各族別主要分布之地域性，顧及歷史緣由以及殖民統治、再至國民政府遷台後台灣之經濟發展所導致人口遷移上之推拉移居問題等，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有必要透過公正之選舉制度以及瞭解其族群問題之專家學者來忠實反映各項選舉過程中，各級選務機關所應留意之相關選務籌辦工作。且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經立法院三讀並由總統公布施行後，迄今中央政府從未任命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以致，地方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組成，莫衷一是，對於轄內關於原住民族之選務工作，擔心無法更為貼近族人需要，此情形對於原住民族之選舉權益之保障及策進，唯恐有欠周延。爰修正該法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一人，俾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以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之意旨。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n\n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n\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3","說明":"一、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考量其各族別主要分布之地域性，顧及歷史緣由以及殖民統治、再至國民政府遷台後台灣之經濟發展所導致人口遷移上之推拉移居問題等，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有必要透過公正之選舉制度以及瞭解其族群問題之專家學者來忠實反映各項選舉過程中，各級選務機關所應留意之相關選務籌辦工作。\n\n二、且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經立法院三讀並由總統公布施行後，迄今中央政府從未任命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以致，地方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組成，莫衷一是，對於轄內關於原住民族之選務工作，擔心無法更為貼近族人需要，此情形對於原住民族之選舉權益之保障及策進，唯恐有欠周延。爰修正本條文第四項之規定，要求本會委員應有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一人，俾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以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之意旨。","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n\n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n\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一人。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