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4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世芳","黃世杰"],"連署人":["蔡適應","湯蕙禎","羅美玲","莊瑞雄","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張廖萬堅","邱志偉","許智傑","鍾佳濱","吳思瑤","江永昌","賴瑞隆","管碧玲","王美惠","張宏陸","陳秀寳","吳玉琴","范雲","邱議瑩","陳瑩","周春米","郭國文","賴惠員","陳素月","李昆澤"],"mtime":"2024-01-18T10:16: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436號","提案編號":"1607委27436","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黃世杰等29人，有鑑於我國於2004年修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修改憲法之要件，惟其門檻之高，著重憲政秩序之穩定，卻不利於憲法應與時俱進，隨時代變遷擴充或調整。憲法雖為國家根本大法，但亦為全體國民總體意志之彰顯，故調整修憲門檻，以切合國情、深化民主、符合國家利益與人民福祉之憲法，乃修憲工程之必需。爰此，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修憲規定，乃依據2004年修訂、2005年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其中之修憲要件，主要分為立法院提議、出席與決議，以及公民複決兩階段。\n二、就立法院提議，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即至少29席，然需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換言之，倘若立法院院會全體113席立委出席，則需85席立委同意決議，始能交付公民複決，門檻不可謂不高。至於公民複決階段，現行規定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n三、考量憲法乃國民總體意志之展現，且須顧及制度穩定，適當調整國會修憲門檻，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並以公民參與程度為前提，將公民複決之投票門檻，調整為過半選舉人總額投票，並有效同意票數亦過半數。","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在兼顧憲法穩定並切合社會現況，修正調整國會修憲及公民複決門檻，。","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4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