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43: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441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44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人口老化餘命增加，中高齡者、高齡者對於其經濟及社會參與必須有所安排，其中以就業最能夠保障其薪水收入及社會參與，為促進中高齡者就業意願及就業環境保障，65歲以上高齡者就業者有必要納入就業保險，維持及保障其就業意願與工作權益。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工作保障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110年第32週內政部統計通報：109年國人平均壽命為81.3歲，其中男性78.1歲、女性84.7歲，兩者皆創歷年新高，與全球平均壽命比較，我國男、女性平均壽命分別高於全球平均7.9歲及9.7歲，主計處在109年的人口普查，因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等因素影響，109年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為1654.7萬人，為歷次普查首次負成長，且五十五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明顯偏低，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已成為當前因應勞動市場變化及充分運用人力資本之重要議題，查我國按年齡勞動參與率，54歲前大致與美國、日本、韓國相當，55至59歲的勞參率即呈現陡降情況，60至64歲降幅更大。中高齡者留在原職場或重新投入職場，最大的障礙是法令年齡限制，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即規定65歲以上繼續工作者無上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亦無年齡上限，惟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勞工年滿65歲即退保。\n二、領過勞保老年給付的65歲以上高齡者，即無法再加入勞保，65歲以上高齡者再就業無法納入勞保、無法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在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中也無法領取紓困。","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7","說明":"一、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制訂實施、我國人口老化現象，及55-59歲的勞參率即呈現陡降情況。\n\n二、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增加，中高齡者社會參與、經濟生活、就業法律保障、以及工作經驗傳承有其修法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俾以讓中高齡及高齡者在就業相關法律保障上得以享有應有之權益及促進其勞參意願，特修正之。","修正":"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