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17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王美惠","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江永昌","陳明文","吳玉琴","何欣純","林楚茵","蔡易餘","范雲","楊曜","邱泰源","蘇治芬","許智傑","陳秀寳","林俊憲","管碧玲","劉櫂豪"],"mtime":"2024-01-18T16:43: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446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44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王美惠、莊瑞雄、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村、里長其工作性質繁重，且為無給職，僅有事務補助費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皆未調整，反觀物價指數、GDP皆已大幅上升，里政工作的內容也更加繁重，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村、里長轄下常有上百戶至數千戶不等，其工作性質繁重，包含民政、衛政、警政、社政等各類工作，並兼有反映地方需求、協助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此次疫情期間，更是防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提供防疫宣導和關懷居家隔離者等協助，工作內容無所不包。\n二、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2000年制定後，二十一年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n三、回顧二十一年來，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至2016年的100再至2021年9月的105.09，成長24.5%；總體經濟相關指數也逐年上升，人均GDP從2000年的14,980美元成長至2021年的28,371美元，人均成長率近90%，物價上升、經濟成長，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際上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水準。\n四、二十年來台灣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民眾對里長的服務要求也更為增加，里政工作的內容更加繁重，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此外，環保志工、巡守隊等勤務工作的推動，舉凡各種慰勞獎勵等也增加不少里長事務費的支出。\n五、綜觀上述因素及我國近來良好的財政表現，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村、里長轄下常有上百戶至數千戶不等，其工作性質繁重，包含民政、衛政、警政、社政等各類工作，並兼有反映地方需求、協助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此次疫情期間，更是防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提供防疫宣導和關懷居家隔離者等協助，工作內容無所不包。\n\n二、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2000年制定後，二十一年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n\n三、回顧二十一年來，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至2016年的100再至2021年9月的105.09，成長24.5%；總體經濟相關指數也逐年上升，人均GDP從2000年的14,980美元成長至2021年的28,371美元，人均成長率近90%，物價上升、經濟成長，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際上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水準。\n\n四、二十年來台灣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民眾對里長的服務要求也更為增加，里政工作的內容更加繁重，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此外，環保志工、巡守隊等勤務工作的推動，舉凡各種慰勞獎勵等也增加不少里長事務費的支出。\n\n五、綜觀上述因素及我國近來良好的財政表現，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