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43: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7447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744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均明定人有自由結社，包括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為保障同樣具備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組織工會之集體勞動權，以改善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之不足，提供消防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之必要保障，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均明定人人有自由結社，包括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條文雖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作合法限制，但如果完全禁止消防人員組織結社，與兩公約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國際勞工組織第151號公約第九條亦明白承認公務人員有結社權利。\n二、我國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然而，若再參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僅得對於「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與「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提出協商，且針對「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依法得提起申訴、複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者」以及「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均不得提出協商，顯然在實務上大幅限制消防人員結社以及實質協商之權利，又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採取機關別的組織模式，而未如德國採取職業別組成，各機關不同層級之公務員需求有其差異，而不同身分之公務員需求也不同，實際上並無法扮演工會角色。\n三、相較於外國，世界各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法國，均肯定公務人員的結社權，甚至有些亦開放團體協商權，而美國有數十個州允許州或地方政府公務員為有限度的罷工。美國、德國、義大利都有由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因而能夠積極得向政府爭取消防人員的勞動權益。現行我國消防員勞動環境仍有極大之改善空間，據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統計，每月超時工作超過184小時，消防員缺額逾萬人，因而使得高血壓、腸胃疾病、肝臟疾病、內分泌疾病等均常見於消防人員。為保障消防員行使勞動基本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改善勞動環境，爰修正第四條規定，定明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四、考量我國消防體系之特殊性，宜對消防人員得組織之工會類型特別規範，爰修正第六條規定，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n二、鑑於公務人員與國家雖屬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亦具備勞動者屬性，集體勞動權為勞動者集體最基本之勞動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條件。然現行工會法第四條禁止消防人員組成工會，且公務人員協會法對於警消人員並非實質結社權保障，實無法保障警消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除教師外，消防人員亦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一、考量我國消防體系之特殊性，宜對消防人員得組織之工會類型特別規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