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43: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7448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744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明定人人有組織、加入工會與確保罷工之權利，為保障同樣具備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能擁有爭議權之集體勞動權，以爭取改善消防人員之勞動條件與安全保障，爰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公務人員與國家雖屬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亦具備勞動者屬性，集體勞動權為勞動者集體最基本之勞動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條件。\n二、又現行我國消防員勞動環境仍有極大之改善空間，據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統計，每月超時工作超過184小時，消防員缺額逾萬人，因而使得高血壓、腸胃疾病、肝臟疾病、內分泌疾病等均常見於消防人員。\n三、另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明定人人有組織、加入工會與確保罷工之權利，條文雖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作合法限制，但如果完全禁止消防人員組織結社與罷工，與兩公約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我國應保障同樣具備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組織加入工會與罷工之集體勞動權，以爭取改善消防員之勞動條件與安全保障。\n四、考量消防人員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社會公共利益，與兼顧勞工行使罷工之集體勞動權利，爰增訂第六項規定，提供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公務機關消防人員，於能依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人力配置標準，例如達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所定之適當消防隊員配置人數，維持基本搶救災害、緊急救護勤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59","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n二、考量消防人員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社會公共利益，與兼顧勞工行使罷工之集體勞動權利，爰增訂第六項規定，提供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公務機關消防人員，於能依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人力配置標準，例如達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所定之適當消防隊員配置人數，維持基本搶救災害、緊急救護勤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三、配合第六項之增訂，調整原第六項至第七項，並配合項次調整修正文字。\n\n四、配合第六項之增訂，調整原第七項至第八項。","修正":"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提供救災救護之公務機關消防人員，於能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人力配置標準維持基本搶救災害、緊急救護勤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