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郭國文","林俊憲","許智傑","吳秉叡","蘇治芬","莊瑞雄","陳秀寳","羅致政","張宏陸","陳瑩","趙天麟","何欣純","范雲","何志偉","蔡易餘","張其祿","張廖萬堅","賴瑞隆","管碧玲","蘇巧慧","林宜瑾","吳思瑤","吳玉琴","王美惠","李昆澤","江永昌","湯蕙禎","吳琪銘","林楚茵","邱顯智","林昶佐"],"mtime":"2024-01-18T10:16: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452號","提案編號":"1607委27452","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32人，鑑於現行大法官因任期八年、單獨計算，且提名時間參差不齊，而使單一總統任期內有同時提名全數大法官之可能，恐破壞憲政秩序。為建構大法官半半任期交錯制，限制每屆總統僅提名半數司法院大法官之權力，並經定期選舉之民意機關同意，且避免司法院全數大法官同上同下，新、舊任大法官得有四年重疊任期，有利經驗傳承，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n\n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n\n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6","說明":"一、鑑於現行大法官因任期八年、單獨計算，且提名時間參差不齊，而使單一總統任期內有同時提名全數大法官之可能，恐破壞憲政秩序。\n\n二、建構大法官半半任期交錯制，限制每屆總統僅提名半數司法院大法官之權力，並經定期選舉之民意機關同意，可避免司法院全數大法官同上同下，且新、舊任大法官得有四年重疊任期，有利經驗傳承。\n\n三、第二項前段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每屆任期八年，且每四年分別改任七名及八名大法官，可限制每屆總統僅提名半數司法院大法官之權力。\n\n四、為避免因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而提前離職，破壞大法官半半任期交錯制，爰刪除第二項後段文字。\n\n五、為配合大法官每屆任期一致，爰於第三項明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應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以符合任期交錯之目的。\n\n六、為配合第二項後段修正，爰於第四項明定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之司法行政職務任期與其大法官任期脫鉤，每四年一任，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並當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n\n七、第五項明定2024年提名之大法官任期分別為七年及三年，以期使現行紊亂任期狀況回歸半半交錯之正軌。","修正":"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每屆任期八年，不得連任，每四年分別改任七人與八人。\n\n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每屆任期四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提名、立法院同意前，由司法院副院長暫行代理。\n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四位大法官，任期七年，其餘三位大法官任期為三年，不適用第二項任期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n\n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n\n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