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0/LCEWA01_100410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0/LCEWA01_100410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000"}],"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為洲","李德維"],"連署人":["孔文吉","林思銘","洪孟楷","魯明哲","溫玉霞","林奕華","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楊瓊瓔","張育美","萬美玲","徐志榮","羅明才","陳玉珍"],"mtime":"2024-01-18T16:39: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7454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7454","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李德維等17人，有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汽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權人僅限於因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傷本人或死亡之遺屬，惟強汽險之法理及基本規定仍應回歸保險法之規定，而依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意旨「被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然強汽險法第三十一條疏未規範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內容，基於保險契約關係，應賦予被保險人請求權，惟其請求權內容應係要求保險人對第三人給付賠償金額，以免除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之賠償責任，方符合責任保險之法理，爰此提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保險之定位係責任保險，則依保險法第四條之規定被保險人亦應有請求權，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並非自身所受之損害，而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移轉之利益，故若被保險人尚未向第三人賠償時，理論上被保險人應得向責任保險人請求直接向受害人給付之，以免除自己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n二、惟本法僅於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範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求已先行賠償第三人之賠償金，但對於被保險人尚未賠償時，被保險人是否得請求保險人向受害人給付則無明文，考量保險法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為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故應肯認被保險人有其請求權，以符合責任保險之理論。\n三、實務上若保險人因故未向受害人給付時，受害人往往會轉而向被保險人請求，又該賠償給付常成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和解與否之重要因素，故賦予被保險人此種賠償請求權有其實益，本於前揭法理及實務上之實益，應新增本條第三項明文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n\n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36","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本保險之定位係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四條之規定，被保險人亦應有請求權，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並非自身所受之損害，而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移轉之利益，故若被保險人尚未向第三人賠償時，理論上被保險人應得向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予受害人，以免除自己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n\n三、本法僅於三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範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求已先行賠償第三人之賠償金，但被保險人尚未賠償時，被保險人是否得請求保險人向受害人給付則無明文，考量保險法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為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應肯認被保險人有其請求權，以符合責任保險之理論。\n\n四、實務上若保險人因故未向受害人給付時，受害人往往會轉而向被保險人請求，又該賠償給付常成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和解與否之重要因素，故賦予被保險人此種賠償請求權有其實益，本於前揭法理及實務上之實益，應新增本條第三項明文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修正":"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n\n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n\n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向第十一條規定之人給付保險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