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000"}],"議案名稱":"「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費鴻泰","鄭麗文","洪孟楷","曾銘宗","游毓蘭","鄭正鈐","賴士葆","萬美玲","李德維","吳斯懷","馬文君","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mtime":"2024-01-18T16:43: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7455號","laws":["02551"],"提案編號":"1155委27455","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鑒於我國社會發展與人口結構有日益高齡化之趨勢，除現行醫療領域之物理治療以外，民眾對於傷病預防、健康促進、運動防護、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服務、減緩失能失智、職工安全與職業重建等，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服務需求也隨之增加。為提供民眾物理治療服務之可近性，俾使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爰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物理治療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制定，醫療領域之物理治療以疾病治療為主要目的，故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中所制定之業務項目皆需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能為之。\n二、鑒於目前實務上物理治療師所服務的範疇已不僅限於醫療體系，舉凡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僱用物理治療師之事業或事業單位、設置運動防護室或保健中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生活重建服務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或庇護工場等皆為主管機關認可物理治療師服務之機構。\n三、為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本於各類醫事人員之專業，維持第十二條於醫療機構中以疾病為治療目的服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然，第一項第一款「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及第二款「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為物理治療師之核心業務；又第七款及第八款業務與治療疾病無關。\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第二項前半段，明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等宜由物理治療師獨立執行該等業務，並將物理治療師應依據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業務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業務。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無須經診斷、照會或醫囑，得由物理治療師獨立執行業務之事項。","對照表":[{"law_id":"02551","law_name":"物理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護理人員除執行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為之外，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及「護理指導及諮詢」等專屬業務則可獨立執行，另參照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心理師業務之執行亦有相類似之規定。\n\n二、考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及第二款「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為物理治療師之核心業務，另第七款及第八款業務與治療疾病無關。上述各款宜由物理治療師獨立執行該等業務，爰修正第二項前段，明定物理治療師應依據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業務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修正":"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維持第十二條於醫療機構中以疾病為治療目的服務，應依醫師之診斷、醫囑或照會為之，並因應隨著社會高度發展，國人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改變，物理治療專業的服務趨於多樣化。不論國內外，物理治療服務對象已不僅僅是民國84年制定物理治療師法之初所設定的範圍，尤其對於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服務需求，爰增列非以治療為目的之業務項目。","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物理治療師執行下列業務，不受前條第二項限制：\n\n一、以促進健康、預防傷病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二、以運動防護、增進運動表現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三、以長期照顧、減緩失能失智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四、以社區早療、特殊教育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五、以職工安全與職業重建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無須受前條第二項限制之物理治療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