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000"}],"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李貴敏","林為洲","游毓蘭","賴士葆","鄭正鈐","溫玉霞","陳雪生","李德維","林奕華","陳以信","魯明哲","蔣萬安"],"mtime":"2024-01-18T16:42: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27457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27457","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民間融資提案機制（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強調財政支出價值與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有助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促使政府支出平穩化（smoothing），並提供現代化之公共建設及服務。惟該機制於財政融通效果上，僅係延遲付款，將衍生更多潛在負債，尤應嚴格監督、動態檢討，以避免影響國家財政，爰提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民間融資提案機制納入規範，並增訂監督機制，俾落實執行效率，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創造民間、政府及廠商三贏之局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民國（下同）89年2月9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7年11月21日。為提供多元民間參與方式，並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n一、明定公共建設服務亦屬本法之公共建設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修正並增列於興建公共建設前之應行核定程序及適用類型；為強化財政資訊透明度，增訂第二項，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主辦機關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修正條文第十條）\n三、修正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n四、增訂辦理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之監督機制，以落實執行效率。（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4","說明":"公共建設包含硬體設施、設備及軟體服務，爰於第一項序文增訂「服務」等文字，明訂公共建設服務亦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範圍。","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n\n前項建設工程，其經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00-01-14-制定:11","說明":"一、鑑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包含市場、技術、財務、法律等面向，內容已含括建設及財務計畫，爰將第一項建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可行性評估報告；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增訂政府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報核及預算程序。\n\n二、依據現行法第二條規定，促參案預算之執行，本法未有規範，應適用預算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法第十條第二項。\n\n三、鑑於政府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機制僅係將現在支出轉換為未來支出，易累積潛在債務，為避免政府利用該機制規避公共債務法對於債限比率之限制，應強化財政資訊之透明度，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主辦機關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修正":"第十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者，應於實施前將可行性評估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據以辦理。\n\n主辦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n\n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其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n\n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3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鑑於實務上就貸款利息及營運績效之補貼執行不易，本法施行以來尚無案例。\n\n(二)為引進民間資金及效率，以加速推動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之公共建設，並提高服務品質，爰參考英國、日本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法，明訂經評估確認，依本法辦理與政府自行興建、營運相較，就風險移轉等面向更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提供之公共服務。\n\n(三)現行汙水下水道促參案及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ETC）案等，即屬此類需由政府付費以取得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案例。為使主辦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有完備規範以資遵循，爰予修正。另主辦機關依本法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時，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n\n二、為利辦理政府有償取得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機制，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規範其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程序。","修正":"第二十九條　經評估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之公共建設，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n\n前項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鑑於政府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機制僅係將現在支出轉換為未來支出，易累積潛在債務，為避免政府利用該機制規避公共債務法對於債限比率之限制，應建立監督機制，強化監督及管理機能，俾落實執行效率，達成推動公共建設永續發展之目的，爰增訂本條。","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二　主管機關於主辦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辦理公共建設期間，應每半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