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9/LCEWA01_100409_001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會期":"10-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2","2021-11-16"],"會議代碼":"院會-10-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何志偉","蔡易餘","黃世杰","蘇治芬"],"連署人":["林俊憲","張宏陸","王美惠","江永昌","余天","莊瑞雄","陳亭妃","吳玉琴","邱泰源","陳素月","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43: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2","last_time":"202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9","會期":4,"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7459號","laws":["03113"],"提案編號":"956委27459","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何志偉、蔡易餘、黃世杰、蘇治芬等16人，為確立液態飼料於飼料管理法之定位，及在推動剩食飼料化發展之餘，能避免未經適當處理而對環境、產業造成之危害。爰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飼料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包含：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等四類。但根據農委會之「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尚包含「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准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之廚餘」。換言之，廚餘之再利用必須先符合環保機關之規定，始能供畜牧業使用。\n二、依照現行法規，廚餘飼料化之管理同時涉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然而，廚餘對環境之汙染程度與工業廢棄物有所差異，法律規範密度應有區分。有鑑於廚餘飼料化後係供畜牧業使用，其應遵行之處理程序改由農業主管機關規範較適當。再者，再利用後之廚餘分類上究屬何種飼料，亦缺乏明確定義，故有必要於飼料管理法中予以規範。\n三、為確保廚餘已經由特定程序妥善處理，才成為可安全餵飼動物之飼料，爰將廚餘再利用生成之「液態飼料」增列於飼料管理法中，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進行規範及管理。","對照表":[{"law_id":"03113","law_name":"飼料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n\n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n\n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n\n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n\n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n\n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113:03113:2015-01-23-修正: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n\n二、依照現行法規，廚餘飼料化之管理同時涉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廚餘之再利用必須先符合環保機關之規定，始能供畜牧業使用。然而，廚餘對環境之汙染程度與工業廢棄物有所差異，法律規範密度應有區分。有鑑於廚餘飼料化後係供畜牧業使用，其應遵行之處理程序改由農業主管機關規範較適當。再者，再利用後之廚餘分類上究屬何種飼料，亦缺乏明確定義，故有必要於飼料管理法中予以規範。\n\n三、本條第三項新增。\n\n四、為確保飼料之安全性，避免因處理不當而對動物健康造成危害，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辦法，針對液態飼料之製造、加工、調配等應遵循事項進行管理。","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n\n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n\n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n\n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n\n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n\n五、液態飼料：再利用食品殘留物、廚餘製成之飼料。\n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之液態飼料，其製造、加工或調製等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