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0/LCEWA01_1004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0/LCEWA01_1004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何志偉"],"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湯蕙禎","莊競程","林宜瑾","沈發惠","許智傑","郭國文","鍾佳濱","陳秀寳","賴瑞隆","林俊憲","陳歐珀","李昆澤","林楚茵","邱泰源","劉建國"],"mtime":"2024-01-18T16:39: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27464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27464","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何志偉等20人，鑒於我國目前九座國家公園及一座國家自然公園雖已建立完整國家公園系統，惟目前裁罰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實不足對違規行為收嚇阻效果，致影響國家公園資源之保護、保育及保存等內容。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一、國家公園內擁有環境敏感指標性之核心保護標的，部分珍稀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將有不可回復性，國家公園法當前之罰則，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n\n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最高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就國家公園各分區之禁事項，理應調高罰責。\n\n三、110年3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公布近八年度國有林地火災統計與分析成因，高達98.1%是人為所致，顯無嚇阻效果。對於違法行為無法恢復原狀或釀成災害者有規定刑罰之必要，以達到保護國家公園珍稀資源之目的。\n\n四、增訂第二項，有些違法行為（如特殊林木之盜伐、動物之獵捕），其利益遠高本法相關行政罰鍰規定，故近來民間保育團體建議應藉由刑罰嚇阻相關行為之發生；依「森林法」第五十三條規範，燒毀他人森林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爰依比例提高刑責，以維持國家公園資源之保護。","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致無法恢復原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釀成災害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