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0/LCEWA01_1004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0/LCEWA01_1004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關務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劉建國"],"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林俊憲","湯蕙禎","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沈發惠","許智傑","鍾佳濱","郭國文","莊競程","賴瑞隆","陳秀寳","陳歐珀","李昆澤","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39: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7466號","laws":["01599"],"提案編號":"849委27466","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劉建國等19人，鑒於「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之名稱修正為「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暨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改制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爰擬具「關務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99","law_name":"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關務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n\n一、關務監：\n\n(一)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n\n二、關務正：\n\n(一)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n\n(二)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n\n三、高級關務員：\n\n(一)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三)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n\n(四)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n\n四、關務員：\n\n(一)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三)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n\n五、關務佐：\n\n(一)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前項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說明":"配合「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之名稱修正為「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並於90年12月18日發布施行，爰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三款第三目及第二項部分文字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第五條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下列規定：\n\n一、關務監：\n\n(一)經關務監簡任升（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n\n二、關務正：\n\n(一)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n\n(二)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n\n三、高級關務員：\n\n(一)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三)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n\n(四)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n\n四、關務員：\n\n(一)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三)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n\n五、關務佐：\n\n(一)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n\n前項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條　關稅總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599:01599:1998-10-29-修正:12","說明":"財政部關稅總局業於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爰部分文字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第十條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n\n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99:01599:1993-12-14-修正:13","說明":"財政部關稅總局業於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爰部分文字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n\n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本俸之支給依左列規定起敘：\n\n一、關務類人員：\n\n(一)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或經由考績取得關務監任用資格，初任簡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監四階本俸一級起敘。\n\n(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正一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正二階本俸四級起敘。\n\n(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二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三級起敘。\n\n(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員任用，並以關務員一階本俸五級起敘。\n\n(五)普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n\n(六)初等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n\n二、技術類人員起敘俸級，比照關務類人員辦理。\n\n前項各升任官稱人員，其原敘俸級如高於前項所定之俸級者，仍按其原敘俸級換敘。","說明":"配合「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之名稱修正為「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並於90年12月18日發布施行，爰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四目部分文字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第十五條　本俸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起敘：\n\n一、關務類人員：\n\n(一)關務監簡任升（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或經由考績取得關務監任用資格，初任簡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監四階本俸一級起敘。\n\n(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正一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正二階本俸四級起敘。\n\n(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二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三級起敘。\n\n(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高級關務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員任用，並以關務員一階本俸五級起敘。\n\n(五)普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n\n(六)初等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n\n二、技術類人員起敘俸級，比照關務類人員辦理。\n\n前項各升任官稱人員，其原敘俸級如高於前項所定之俸級者，仍按其原敘俸級換敘。"},{"現行":"第二十條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n\n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99:01599:2010-05-04-修正:25","說明":"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制定施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爰部分文字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第二十條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n\n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law_content_id":"01599:01599:1991-01-17-制定:26","說明":"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制定施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爰部分文字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第二十一條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