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08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張宏陸","沈發惠","林宜瑾","何志偉","邱泰源"],"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湯蕙禎","鍾佳濱","林俊憲","郭國文","許智傑","莊競程","賴瑞隆","陳秀寳","陳歐珀","李昆澤","劉建國"],"mtime":"2024-01-18T16:25: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46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468","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沈發惠、林宜瑾、何志偉、邱泰源等19人，鑒於我國內政部公布109年度，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台灣人口首度負成長。又美國中情局發表全球綜合生育率預測報告，顯示台灣2021年預測生育率為1.07，全球排名倒數第一。為鼓勵生育，我國近年推出鼓勵生育優惠，包括：發放生育津貼、托兒費用補助，甚至是結婚補助等措施。為輔助現行施政措施不足之處，同時支持國民生育及工作得以平衡。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分娩及流產對於女性造成身體極大之負擔，不同事件對母體影響程度不一。而妊娠後流產，應依照比例原則給予適當休息時間，爰將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提高產假給予二星期。\n\n二、行政院110年5月6日第3750次院會通過「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並自110年7月1日起，將現行提供10次產前檢查增加至14次，爰將五日產檢假比照產檢次數，延長為二星期。\n\n三、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我國政府積極營造友善之生育環境。而生育並非女性個人之事務，爰增加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之陪產假，以利受雇者及其配偶更有效運用假期。","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二星期。\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一星期。\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一、為保障受雇者時間規劃之權益，刪除事項選擇之限制。\n\n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難以配合公共托育服務時間，故提高減少工作時間至二小時。\n\n三、增訂第二項，為配合國民義務教育最低學齡，將撫育子女之歲數限制提高至六歲。","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者為撫育年滿三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n\n二、調整工作時間。"},{"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配偶未就業，不得為雇主拒絕照顧家庭成員之事由，爰取消該限制。","修正":"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08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