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1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0/LCEWA01_1004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0/LCEWA01_1004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建國","莊競程","蘇震清","莊瑞雄","楊曜"],"連署人":["邱志偉","蔡易餘","黃秀芳","陳瑩","羅致政","林淑芬","陳椒華","陳秀寳","陳亭妃","江永昌","趙正宇","邱泰源","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39: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7475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7475","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莊競程、蘇震清、莊瑞雄、楊曜等18人，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自八十六年全面修正後，歷經四次修正。因應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以利未來法院之實務運作。爰此，特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六年全面修正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因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利未來實務運作，本法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擬具本法第八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另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本法，已刪除本條有關裁處少年之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併同修正第七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n\n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n\n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n\n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n\n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n\n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n\n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n\n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13","說明":"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而經少年法院裁定須接受一定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於少年成年後，自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因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將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將第四項之「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以資因應。\n\n二、配合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刪除第七項之「或監護人」四字。","修正":"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n\n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n\n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n\n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成年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n\n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n\n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n\n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n\n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