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1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0/LCEWA01_10041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0/LCEWA01_10041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9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曾銘宗","鄭麗文","徐志榮","林德福","林為洲","萬美玲","李貴敏","江啟臣","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李德維","鄭正鈐","林文瑞","許淑華","蔣萬安","傅崐萁","陳雪生","魯明哲","溫玉霞","陳以信","陳玉珍"],"mtime":"2024-01-18T16:39: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478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478","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有鑑於政府推行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促使電動車輛數逐年增加。故藉由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以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實有其必要性。並進而推動我國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以加速產業轉型，並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徵收使用牌照稅之目的，不僅為增加政府稅收來源，也同時具有促進廢車處置和註銷車牌牌照之誘因，以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目標。\n二、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得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財政部備查。\n三、據財政部統計，自一百零七年起，我國每年減免電動車牌照稅金額依序為四千三百萬元、一億七千萬元、三億六千萬元，主要為電動車輛數持續成長，故免稅鼓勵更換電動車輛政策有延長之必要性，以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加速產業轉型。","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徵收使用牌照稅之目的，不僅為增加政府稅收來源，也同時具有促進廢車處置和註銷車牌牌照之誘因，以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目標。\n\n二、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得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三、據財政部統計，自一百零七年起，我國每年減免電動車牌照稅金額依序為四千三百萬元、一億七千萬元、三億六千萬元，主要為電動車輛數持續成長，故免稅鼓勵更換電動車輛政策有延長之必要性，以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加速產業轉型。","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1-01-04-修正:31","說明":"一、徵收使用牌照稅之目的，不僅為增加政府稅收來源，也同時具有促進廢車處置和註銷車牌牌照之誘因，以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目標。\n\n二、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得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三、據財政部統計，自一百零七年起，我國每年減免電動車牌照稅金額依序為四千三百萬元、一億七千萬元、三億六千萬元，主要為電動車輛數持續成長，故免稅鼓勵更換電動車輛政策有延長之必要性，以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加速產業轉型。","修正":"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