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5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900"}],"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6: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7493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7493","提案人":["王定宇"],"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鑒於近日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政府相關部門除應針對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監管措施儘速予以強化之外，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條例並無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之規定，成為老舊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監管之漏洞，實有必要予以修正。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老舊及複合用途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湯蕙禎","范雲","王美惠","何欣純","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余天","蔡適應","林楚茵","周春米","林宜瑾","趙天麟","吳思瑤","莊競程","黃秀芳","陳秀寳","羅美玲"],"說明":"一、2021年10月14日凌晨2時54分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發生火警，計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1人），為台灣近30年來傷亡最嚴重之火災。為避免慘劇重演，確保民眾居住安全，政府主管機關迅速採取以下作為：盤點全台危老建築，並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內政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就該案提出專案報告指出：為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提出建築與消防安全管理精進措施，(一)限期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全數納管，要求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歇）業或荒廢者，全數納管。並召集地方政府開會，要求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定，停（歇）業或荒廢場所須列為應辦理公安申報案件，並列案管理。(二)限期完成荒廢雜亂空間危險環境清理改善，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屆期仍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進行裁罰。另限期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與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三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違規者依建築法、消防法相關規定裁處。\n二、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條例並無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之規定，經查6都原有18000戶公寓大廈於該條例1993年施行已成立，無法強制其成立管理委員會，雖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積極輔導，現今全台仍有約7,000-8,000戶老舊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有管理人，成為發生公共事件不定時之炸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實有必要予以修正，以維護老舊及複合用途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n\n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61","說明":"一、經查6都原有18000戶公寓大廈於該條例84年施行已成立，依照現行條文之規定，無法強制其成立管理委員會，雖經各直轄市積極輔導，現今全台仍有約7,000-8,000戶老舊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有管理人，成為發生公共事件不定時之炸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實有必要予以修正，以維護老舊及複合用途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n\n二、新增第四項。經第三項輔導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共安全疑慮納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實施後6個月內指定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比例最高者為臨時管理人。\n\n三、新增第五項。前項指定之臨時管理人，於該公寓大廈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卸任。","修正":"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n\n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經輔導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共安全疑慮納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實施後六個月內指定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比例最高者為臨時管理人。\n\n前項指定之臨時管理人，於該公寓大廈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卸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