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5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6: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498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7498","提案人":["王定宇"],"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鑒於民眾經由醫療院所提供之看護仲介資料，卻聘請到非法外籍移工，遭主管機關處以高額罰鍰。本席等認為，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違反者可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處罰。對於雖未「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而提供不實資訊，導致民眾誤聘外籍人士非法工作之行為，現行法漏未規定，民眾因該不實資訊誤聘外國人非法工作，仍受到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處罰，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特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余天","范雲","王美惠","吳玉琴","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湯蕙禎","周春米","林宜瑾","蔡適應","林楚茵","吳思瑤","趙天麟","莊競程","賴品妤","黃秀芳","陳秀寳","羅美玲","賴惠員"],"說明":"據媒體報導2019年10月15日蔡姓女士高齡88歲的阿嬤重病送高雄榮總急診，當時醫院配合的看護公司沒有多餘人力可派遣，於是透過醫院護理站護理師取得署名「柯○○」的仲介資訊，蔡女連絡後該仲介派了越南籍Ｖ女到醫院照顧阿嬤。事後發現聘請到的竟是逃逸外勞，遭高雄市勞工局處以10萬元罰鍰，訴願及行政訴訟遭駁回。依行政法院判決見解蔡女聘用外籍移工未盡查證義務固然屬實，惟醫療院所竟然提供不實資訊給一般民眾，致民眾誤聘非法外勞，仍有可議之處。本席認為，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違反者可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處罰，對於雖未「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而提供不實資訊，導致民眾誤聘外籍人士非法工作之行為，現行法漏未規定，民眾因該不實資訊誤聘外國人非法工作，仍受到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處罰，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51","說明":"現行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對於雖未「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而提供不實資訊，導致民眾誤聘外籍人士非法工作者，現行法漏未規定，民眾因該不實資訊誤聘外國人非法工作，仍受到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處罰，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或提供不實資訊使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