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5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楊瓊瓔","孔文吉","鄭正鈐","鄭麗文","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李德維","萬美玲","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曾銘宗","魯明哲","蔣萬安","呂玉玲","林奕華","游毓蘭","羅明才","高金素梅"],"mtime":"2024-01-18T16:25: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500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500","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鑑於鼓勵我國民眾使用低排碳、低污染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十年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鼓勵使用低污染、低排碳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各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十年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