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5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6: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7503號","laws":["07162"],"提案編號":"1554委27503","提案人":["王定宇","林楚茵"],"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楚茵等17人，鑑於第九屆完成立法之「反滲透法」僅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從事干預我國民主政治之行為，事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乃最低度之民主防衛手段。惟我國面臨之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破壞民主及國家安全之情事更甚於他國，實有完善防禦性民主機制之必要性及迫切性。爰參考學者專家意見及外國立法例如美國1938年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澳大利亞之「2018外國勢力透明化法案」（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Bill 2018），先期揭露境外敵對勢力之代理關係，課以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之登記申報義務，於前端透明化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相關資訊流通過程中，保障公民知情權，健全民主溝通，亦為前引反滲透法能否有效執行之前提要件，能防範外國勢力之滲透干預於未然，補充現行反滲透法之不足。爰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宜瑾","范雲","王美惠","陳秀寳","余天","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賴品妤","周春米","蔡適應","湯蕙禎","趙天麟","吳思瑤","莊競程"],"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法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涵攝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與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間之代理關係，惟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關係發生地包括但不限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n\n二、本法之境外敵對勢力代理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受有本條第四款、第五款之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n\n三、本法之境外敵對勢力代理關係應以雙向合意為要件，並考量所涉之場合、身份、行動以作為判定標準；而非雙方意圖影響或進行第五條事項相同即構成境外敵對勢力代理關係。又於該等關係成立時，境外敵對勢力及下述第五條之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皆應知悉(一)該代理關係之存在，且(二)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有下述第五條意圖影響或進行各款事項之一而規劃或從事各類活動之情事。\n\n四、第五款之非財產上利益，係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罰法」第四條有關利益之定義。該法中利益之定義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利益為該條第二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n\n五、前述非財產上利益規定為受有境外敵對勢力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單位所提供。納入受有境外敵對勢力間接控制之非財產上利益係鑒於境外敵對勢力給予其代理人之該等利益不限於其直接控制之非財產利益，亦有以給予間接控制單位之非財產上利益之情事。構成第五款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直接控制之單位提供之非財產上利益為所屬、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關係；間接控制之單位提供之非財產上利益係非所屬、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關係，但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對於該非財產上利益仍具一定程度決策權者。","修正":"第九條之一　（境外敵對勢力代理關係）\n\n本法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代理人，係指在我國境內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與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有下列情形者：\n\n一、具有僱傭、委任、承攬或其他類似關係。\n\n二、受其指揮、命令、請求、指示或其他實質控制之關係。\n\n三、互有協議或約定。\n\n四、受有金錢、債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以下稱財產上利益）。\n\n五、受有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控制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以下稱非財產上利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