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0/LCEWA01_100410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0/LCEWA01_100410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會期":"10-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19","2021-11-23"],"會議代碼":"院會-10-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莊瑞雄","蘇治芬","邱志偉","蘇震清","許智傑"],"連署人":["王美惠","陳亭妃","林岱樺","湯蕙禎","蔡適應","陳瑩","劉建國","何欣純","郭國文","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泰源"],"mtime":"2024-01-18T16:40: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19","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7504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7504","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蘇治芬、邱志偉、蘇震清、許智傑等18人，有鑒於近期某YouTuber涉嫌用AI技術盜取名人的臉，置換於成人影片中並散布他人，顯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然，反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將上開違法猥褻著作排除於著作權保護之著作類型，亦未明確將「色情著作」納入應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衍生目前訴訟審判實務上有關未經授權而販售盜版之外國「色情影片」究竟有無觸犯我國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所列相關犯罪之爭議，此於我國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所關頗切；且於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色情著作」是否全面排除於著作權保護之列，以及相關著作之創作者得否依著作權法主張權益等方面，亦多滋疑義，亟需修正現行著作權法條文以釐清相關爭議。為此，爰擬具「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某YouTuber涉嫌用AI技術盜取名人的臉，置換於成人影片中並散布他人，顯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將上開違法猥褻著作排除於著作權保護之著作類型，即可能形成犯罪嫌疑人雖經起訴甚至判刑確定，但仍可宣稱其擁有違法猥褻著作之著作權之詭異現象。\n二、又，自民國（下同）101年以來，時有外國色情影片之片商來台狀告我國人民因擅自販售未經授權重製之外國色情影片，而涉犯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所列相關犯罪之情形，衍生實務上有關我國著作權法究竟有無將色情著作納入該法所稱著作之範圍，以及色情著作是否不受著作權保護之爭議。\n三、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94年度台上字第6743號判決意旨，咸認創作人之作品如與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違者，無益於促進國家社會之發展，核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未合，不應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排除「色情影片」於我國著作權保護之列。\n四、惟近來於智慧財產法院（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有部分裁判見解認為，基於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並未全面否認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內容之性言論或出版品亦受憲法第十一條言論及出版自由權之保障；而對於同樣屬於人類精神創作並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著作，依平等原則，亦應予同等之權利保護；且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即應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伯恩公約之規定，對同屬WTO會員國所產製並受該國法律保障著作權之「色情影片」，給予相同之著作權保護，從而認定「色情影片」亦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應受著作權之保護（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上開承認「色情影片」有著作權之實務見解漸有逐步取代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之趨勢。\n五、對此，依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同樣屬於人類精神創作而具「原創性」之色情著作固不應被全面排除於著作權保護之列，然而觀諸市面上合法販售或氾濫於網際網路間之色情著作內容，尤其是歐美、日本所產製之部分色情影片內容，不僅拍攝並特寫人類之真實性交、猥褻及裸露之男女性器官外，亦充斥暴力、性虐待等宣揚侵害人性尊嚴及誘發性犯罪之內容，且嚴重缺乏藝術性、教育性或醫學性之價值，完全無助於提升我國文化之發展，不符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所揭櫫之立法目的，並有破壞我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虞。職是，爰建請修正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條文，增訂應不予著作權保護之色情著作類型，俾符著作權之立法目的，且維護我國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n\n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n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n\n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n\n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n\n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n\n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law_content_id":"01176:01176:1997-12-30-全文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第六款增訂應排除於著作權保護之著作類型。\n\n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四零七號解釋意旨，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有所區別。故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猥褻物品，係欠缺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無助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與第一條明定之本法立法目的有違，亦有劣化國人對於他人性自主意識之不尊重、性道德觀念之扭曲或助長性犯罪之發生等破壞我國公公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故不應使上開著作受著作權之保護。\n\n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明文禁止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可見此種使兒童或少年作為滿足他人性慾之客體之內容亦非我國公公秩序及善良風俗所許，故亦不應使含有上開內容之著作享有受著作權保護之利益，而助長蔑視或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不良風氣或犯罪。\n\n四、又按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意旨，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言論或出版物，屬於侵害我國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對於平等和諧之社會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之性資訊或物品，而應予限制其流通。且含有上開內容之言論或出版品，明顯有傳述人可為他人滿足性慾之客體等侵害人性尊嚴之意旨，嚴重違反我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自不應使具有上開內容之著作因受著作權之保護，而生間接鼓勵國人創作或推廣該等內容之效果。","修正":"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n\n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n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n\n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n\n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n\n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n\n六、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之著作。\n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