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17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6: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511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511","提案人":["林為洲"],"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民眾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日漸增加，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訪視、緊急災害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亦須協助政府政令宣導及民情反映等，工作極為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推動防疫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村（里）長為無給職，每月僅領取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然本法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已超過二十年，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有所調整，顯失允當。為強化為民服務工作，提昇村（里）長服務效能，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思銘","吳斯懷","馬文君","翁重鈞","溫玉霞","游毓蘭","曾銘宗","張育美","陳超明","陳雪生","廖國棟Sufin‧Siluko","魯明哲","林文瑞","林德福","孔文吉","李德維","鄭正鈐","徐志榮"],"說明":"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現行規定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用以支應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費用。\n二、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負責追蹤關懷居家檢疫民眾及推動防疫整備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n三、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以致每月領取之補助費不足以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經常得自掏腰包，顯失允當。\n四、爰提案調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現行規定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用以支應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費用。\n\n二、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負責追蹤關懷居家檢疫民眾及推動防疫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n\n三、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以致每月領取之補助費不足以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經常得自掏腰包，顯失允當。\n\n四、爰此，提案調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