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7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000"}],"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6: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27515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27515","提案人":["謝衣鳯","陳超明"],"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陳超明等16人，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減少政府財政負擔，促使政府支出平穩化，並提供現代化之公共建設及服務。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公共建設除了硬體建設也應包含公共服務，衛生醫療包含福利設施及長照機構、設施；新增再生水、綠能及數位建設之公共建設類別，並增訂立法院監督機制，以確保行政機關的執行效率，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創造人民、政府及民間部門三贏之局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馬文君","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張育美","陳以信","魯明哲","鄭麗文","李德維","翁重鈞","李貴敏","林文瑞","溫玉霞","呂玉玲"],"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4","說明":"一、公共建設應包含硬體設施、設備及軟體服務。\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福利、長期照護服務等業務移列衛生福利部，爰整併衛生醫療、社會福利、長照機構及設施，修正第四款。\n\n三、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政策目標，新增再生水、綠能、再生能源及數位建設之公共建設類別。","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再生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與長照機構及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綠能、再生能源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十五、數位建設。\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各款公共建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現行":"第八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n\n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n\n二、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三、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n\n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屬公用事業者，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8-11-06-修正:1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工作，由民間機構辦理並為營運，有助掌握公共建設全生命週期需求，提升建設之營運綜效，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新」建為「興」建，提升辦理效益及公共服務品質。\n\n二、考量實務需求，修正第一項第六款「新」建為「興」建，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得就私有土地之有設施，以增建、改建或修建方式參與公共建設。","修正":"第八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n\n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n\n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n\n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n\n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屬公用事業者，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現行":"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以下簡稱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11","說明":"新增第一項，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及第六款「新」建修正為「興」建，明定興建定義；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修正":"第九條　本法所稱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n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現行":"第十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n\n前項建設工程，其經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00-01-14-制定:11","說明":"一、修正並增列於興建公共建設前之應行核定程序及適用類型。\n\n二、為強化財政資訊透明度，增訂第二項，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主辦機關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修正":"第十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者，應於實施前將可行性評估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據以辦理。\n\n主辦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n\n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其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n\n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33","說明":"修正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建設及服務之機制。","修正":"第二十九條　經評估具優先性、迫切性、必要性、公益性及永續性之公共建設及服務，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n\n前項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政府利用該機制規避公共債務法對於債限比率之限制，應建立監督機制，強化監督及管理機能，以確保行政機關的執行效率，達成兼顧財政紀律與推動公共建設永續發展之目的，故新增本條。","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二　主管機關於主辦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辦理公共建設期間，應每半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