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魯明哲","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徐志榮","李德維","鄭正鈐","林思銘","楊瓊瓔","溫玉霞","張育美","呂玉玲","陳以信","蔣萬安"],"mtime":"2024-01-18T16:25: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519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519","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響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展現政策延續性，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健全我國智慧電動車之政策推動；另將滯納金繳納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鑑於國際新能源車輛發展趨勢，繼續推動使用智慧電動車政策實有必要，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到期日由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爰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六年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1-01-04-修正:31","說明":"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修正":"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