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孔文吉","謝衣鳯","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李貴敏","吳斯懷","鄭正鈐","蔣萬安","費鴻泰","萬美玲","洪孟楷","張育美","楊瓊瓔","陳玉珍","游毓蘭"],"mtime":"2024-01-18T16:24: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27520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27520","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為提升現役軍人士兵安心懷孕及友善生育環境，提供完善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並使津貼申請方式更貼近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領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爰提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雙親同為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其規定係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等規定，留職停薪申請必須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不得兩人同時申請。\n二、現代育嬰政策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應不限制留職停薪申請僅限雙親其中一人，且當養育雙胞胎、多胞胎子女，可能無法由其一人單獨在家兼顧照顧責任。故應予刪除其限制，使雙親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符合雙親共同翻單子女養育責任政策，及減輕雙胞胎、多胞胎子女養育壓力。","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刪除第五項後段「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文字；其餘未予修正。\n\n二、為鼓勵雙親參與子女養育過程、減輕雙胞胎及多胞胎養育壓力，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限制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限制規定，軍人保險條例應配合配套措施修正。","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