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3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孔文吉","謝衣鳯","曾銘宗","林德福","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鄭正鈐","蔣萬安","陳以信","費鴻泰","陳玉珍","萬美玲","洪孟楷","張育美","楊瓊瓔","游毓蘭"],"mtime":"2024-01-18T16:24: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530號委員提案第27521號","laws":["01405"],"提案編號":"530委27521","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為提升現役軍人士兵安心懷孕及友善生育環境，提供完善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爰提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留職停薪申請必須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不得兩人同時申請。\n二、現代育嬰政策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應不限制留職停薪申請僅限雙親其中一人，且當養育雙胞胎、多胞胎子女，可能無法由其一人單獨在家兼顧照顧責任。故應予刪除其限制，使雙親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符合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政策，及減輕雙胞胎、多胞胎子女養育壓力。","對照表":[{"law_id":"01405","law_nam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n\n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n\n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17-04-14-修正:10","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文字；其餘未予修正。\n\n二、為鼓勵雙親參與子女養育過程、減輕雙胞胎及多胞胎養育壓力，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限制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限制規定。","修正":"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n\n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n\n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