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7524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7524","提案人":["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律立法權針對行政權虛偽陳述、不假缺席、拒予回應等濫權行為未能有效監督。爰訂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孔文吉","謝衣鳯","林德福","吳斯懷","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蔣萬安","張育美","陳以信","費鴻泰","洪孟楷","翁重鈞","楊瓊瓔","陳玉珍","游毓蘭"],"說明":"一、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立法院具有質詢、文件調閱等權力，惟本法並未賦予立法院相關強制權力，致使立法院針對行政權消極應對監督時，立法院僅能以政治影響力促使行政權積極回應，現行法律明顯不利立法權監督行政權。\n二、本修正草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國會偽證罪，行政官員於國會備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八條之四，藐視國會罪，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視為藐視國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國會偽證罪，於國會答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相關出席立法院會議之政府人員，於答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避免行政權規避立法權監督，特訂定藐視國會罪，於受邀立法院出席會議後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相關出席立法院會議之政府人員，於接獲立法院邀請出席會議時，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