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752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7526","提案人":["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有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通行、出勤等相關規定未有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應設立相關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應新增雇主負擔勞工額外成本義務及勞工拒絕危險出勤權利。爰提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謝衣鳯","林德福","孔文吉","曾銘宗","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蔣萬安","張育美","陳以信","費鴻泰","游毓蘭","洪孟楷","萬美玲","翁重鈞","李德維","陳玉珍","楊瓊瓔"],"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如遇天然災害是否出勤，及其衍生之額外成本如何分擔等規定。致使勞資雙方如遇天然災害致勞工認出勤、通行有安全或致災疑慮時，產生勞資糾紛。\n二、當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雇主如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惟勞工因天災、事變，或已安排好之休假未能如平常工作日通行、出勤，致生其額外成本，為保障勞工權益並防止雇主濫用本條，該額外衍生之成本應由雇主全額負擔；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新增第三項，賦予雇主負擔額外通行、出勤成本義務。\n三、雇主應保證其出勤工作環境安全，惟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通行、出勤恐致生額外風險，勞工為保護自身安全，得拒絕雇主出勤要求；因工資給付係勞務給付之對價，勞工未給付勞務，雇主得拒絕給予勞工因拒絕出勤之工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n\n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4","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新增雇主負擔勞工額外成本義務，當雇主依據本條停止勞工假期時，勞工因返回出勤所衍生之額外成本，由雇主負擔。","修正":"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n\n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n\n第一項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衍生之額外通行成本，由雇主負擔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勞工拒絕危害出勤權，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認為通行、出勤有致災疑慮時，勞工得拒絕該次出勤；因工資給付係勞務給付之對價，勞工未給付勞務，雇主得拒絕給予勞工因拒絕出勤之工資。","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因天然災害致勞工通行、出勤安全或有致災疑慮時，勞工得拒絕出勤，雇主得不給付該工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