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7527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7527","提案人":["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盜剪電纜、電線犯罪猖獗，促漲公共維護成本及公共危害，係因現行法規未能有效抑止盜剪電纜、電線犯罪營利，應新訂定相關懲罰規定，懲罰協助銷贓盜剪電纜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以斷絕盜剪電纜、電線利端，以打擊盜剪電纜、電線行為。爰訂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曾銘宗","林德福","李貴敏","吳斯懷","費鴻泰","洪孟楷","楊瓊瓔","萬美玲","翁重鈞","李德維","陳玉珍","游毓蘭"],"說明":"一、現行犯罪行為人盜剪電纜、電線之目的為電纜、電線中高純度銅絲線，其銅絲線於資源回收市場具有高價值，且根據現行司法實務，盜剪電纜、電線僅行為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對協助盜竊電纜、電線變賣獲利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卻無任何行政罰則，實為現行法律之漏洞。\n二、為阻斷盜剪電纜、電線之牟利行為，本修正草案針對處理非法管道獲取廢棄物之廢棄物處理機構新訂行政罰則，併入本法第四十九條，新增第一項第四款。\n三、廢棄物處理機構本為協助政府推動廢棄物清理、回收工作之衛生機構，負有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責任，惟現行法規之不完善，致廢棄物處理機構成為竊賊銷贓、牟利等犯罪溫床，實為本法所不允，特提本修正草案，修亂除弊。","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n\n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n\n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n\n三、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4","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抑止盜剪電纜、電線之犯罪行為，新增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對廢棄物來源管理之責任。","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n\n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n\n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n\n三、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n\n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廢棄物係透過不法手段獲取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100/details"}